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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受伤 房主负责?

(2006-11-02 13:44:18)
分类: 公司报道
小偷受伤 <wbr>房主负责?
 
          从10月19日开始,明月嘉园、澳洲康都以及华清嘉园等社区网站的业主论坛上,充斥着有关“神秘符号”的帖子。多数业主认为,这些符号是小偷踩点留下的标记。
          说到小偷,以及小偷与业主的关系,有一些有意思的法律问题。假若有一天,小偷跑到你家里,偷你家东西,不料被你家已破损的吊灯坠落下来砸破了头,又或者是被你发现后暴打一顿。事后,小偷把你告了,要你赔偿医药费,是不是觉得有点啼笑皆非?如果小偷胜诉,你是不是会觉得不可理解?

 
案例回放

小偷受伤 房主负责
 
据《中国房地产报》 作者徐轲 /文
 
                 Briney女士从她的父母那里继承了一处房产,但一直没有去住,只是她的丈夫Edward偶尔去照料那儿的农地。整个房产内没有放置任何的农机,看起来就像是被废弃在那儿一样。十多年来,在他们的房产内,发生了一系列的非法闯入事件,他们也丢失了不少物品。房屋的窗户也经常被打坏,久而久之房屋变得更加杂乱不堪。Edward夫妇为了阻止小偷非法闯入,用木板钉住了窗户和门,并且放置了“禁止闯入”的标识,最近的一块标识离房屋仅35英尺,但被盗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Edward夫妇非常气愤,最后在一间向北的卧室里设计安装了一个弹簧枪射击机关。弹簧枪被安装在一个旧铁床上,枪筒指向房门,用一根电线将房门把手和枪的扳机连在一起,门打开时,枪便可以射击。当然为了避免过大的伤害,他们把枪的位置调整到闯入者腿部的高度。枪的位置比较隐蔽,从房屋外面无法看到,而他们也没有在房门外面挂出有枪的警告标识。
案件的原告Katko先生住在距离Briney女士的房产7英里的地方,他发现房屋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住人了,房屋周围也被杂草所覆盖,便认为那是一座废弃的房产。在本案发生之前,Katko和他的同伴McDonough曾经闯入Briney女士的房产,并且拿走了里面的一些陈旧的瓶瓶罐罐。这天,他们再次来到Briney女士的房产,拆下一扇窗户的木板,进入了房间,继续搜寻他们想要的东西。当McDonough在厨房翻东西的时候,原告Katko打开了向北的那间卧室的门,触发了机关,弹簧枪射中了他的右腿,部分胫骨也被打开了花,在McDonough的帮助下,原告Katko才被及时送往医院,并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
                为此,原告Katko先生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Briney女士赔偿2万美金的实际损失和1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Katko先生承认自己没有权利闯入Briney女士的房产去偷里面的瓶子和水果罐,为此他也陷入了一场关于在夜晚闯入私人房屋盗窃价值低于20美金财产的刑事诉讼,并被处以50美金的罚款和60天的监禁。而被告Briney女士最主要的辩护意见是,为了防止盗贼的非法进入,法律允许在私人居所或仓库使用弹簧枪。Briney女士承认,“当时自己疯了,的确厌倦再次被骚扰。”但自己“并不想伤害任何人”。
         初审法院判决原告Katko先生胜诉,案件最后上诉到了衣阿华州(Iowa)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被告Briney女士赔偿了原告Katko先生2万美金的实际损失和1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
 
 
法庭辩论:
 
 
 
 
           案问题的焦点在于,房屋产权人是否可以为了保护私有财产,而在一个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安装可能致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弹簧枪,来防范非法闯入者和盗贼的闯入。
           初审法院认为,原告和他的同伴确实在闯入被告的房屋时便犯下了大罪。但是在法律框架下,除非是为了防止暴力重罪否则使用弹簧枪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而非法闯入并不是一种暴力重罪。虽然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可以使用合理的手段,但这种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使用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方法。法院进一步指出,应该禁止房屋所有人使用暴力的方式故意伤害一个非法闯入者,这种伤害包括危害其生命和导致身体受重伤。因此,应该禁止房屋主人设置弹簧枪和类似的危险装置,因为详细.....
 
 
记者观察:
 
 
 
 
           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房产所有者有没有特权为保护个人财产而伤害非法闯入者,而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在于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人的财产利益,案件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则是房产所有者对非法闯入者注意义务的大小。在这个案件的事实中,涉及到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盗窃行为,小偷为此被判处了罚金和短期监禁,二是本案所争议的屋主对小偷身体伤害的侵权行为。
            房产所有者是否应当对非法闯入者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小偷行窃时生命安全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小偷的法律地位又如何?按照北京大学徐爱国教授的说法,小偷在法律中地位的变化,可以构成一部“法律发达史”。在初民的小型社会,如北美早期的印地安部落,由于个人财产权概念尚不发达,小偷小摸行为基本不受惩罚。在古代社会,随着财产制度的出现和公共权威的形成,小偷的法律地位开始恶化,墨子即有“杀盗人非杀人”一说。到了近现代,随着详细.....
 
 
学界声音:
 
 
 
 
          成年人擅自进入他人不动产,并因此遭受伤害时,是否有权诉求不动产产权人或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司法判例对此有肯定理论和否定理论之说。
          肯定理论认为,即便原告不是基于被告的邀请或者同意进入被告不动产,被告仍应当对原告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非法进入者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详细......
 
 
 
 
           根据滋扰理论,无论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同样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不动产权利人不履行这种注意义务,就要对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我国法律在对待未成年闯入者问题上应该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区分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和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区分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和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并根据他们的年龄来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第二,如果进入者是合法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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