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滋扰理论,无论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同样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不动产权利人不履行这种注意义务,就要对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我国法律在对待未成年闯入者问题上应该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区分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和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区分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和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并根据他们的年龄来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是否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第二,如果进入者是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不动产权利人仅仅在他们单独进入自己不动产时对他们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因为,法律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对单独进入的未成年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此时,法官在责令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闯入者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如果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一起进入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之内,不动产权利人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因为,法律认为与未成年人一起进入的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应当承担这一义务。第三,如果未成年人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来确定。如果未成年人的年龄已满14
周岁,不动产权利人就不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法官也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应当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成年人年龄未满14
周岁,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就其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法官在确定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范围时则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张民安:《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徐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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