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擅自进入他人不动产,并因此遭受伤害时,是否有权诉求不动产产权人或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司法判例对此有肯定理论和否定理论之说。
肯定理论认为,即便原告不是基于被告的邀请或者同意进入被告不动产,被告仍应当对原告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非法进入者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使他们免受不必要的损害。
否定理论认为,一旦非法进入者是成年人,当他们在被告的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遭受物件或者环境的损害时,法院原则上不应当责令被告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其差别在于,前者不仅考虑原告进入行为的合理性,而且还要考虑被告行为的合理性,故对非法进入的成年人更有利。而后者是无须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有过失,只要原告是非法进入者,法院就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非法进入的成年人不利。两种方式中,第二种处理方式更科学,应当为我国司法判例所采纳。
法律不应当责令不动产产权人对非法进入的成年人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其一,一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自己非法进入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自己非法进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其二,在任何社会,法律都保护不动产产权人对自己不动产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鼓励产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如果要求不动产产权人对非法进入的成年人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实际上是限制产权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行使。其三,如果法律要求不动产产权人对非法进入者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实际上就是要求不动产产权人支出费用去检查、发现自己不动产上存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此时,不动产产权人将要承担不合理的成本。其四,不动产产权人往往无法预见非法进入者进入自己不动产的时间和方式,很难为其提供安全的环境。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最好的做法就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无须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张民安:《不动产产权人对进入者承担的注意义务》,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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