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房地产报》 作者 徐轲 /文
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房产所有者有没有特权为保护个人财产而伤害非法闯入者,而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在于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人的财产利益,案件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则是房产所有者对非法闯入者注意义务的大小。在这个案件的事实中,涉及到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盗窃行为,小偷为此被判处了罚金和短期监禁,二是本案所争议的屋主对小偷身体伤害的侵权行为。
房产所有者是否应当对非法闯入者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小偷行窃时生命安全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小偷的法律地位又如何?按照北京大学徐爱国教授的说法,小偷在法律中地位的变化,可以构成一部“法律发达史”。在初民的小型社会,如北美早期的印地安部落,由于个人财产权概念尚不发达,小偷小摸行为基本不受惩罚。在古代社会,随着财产制度的出现和公共权威的形成,小偷的法律地位开始恶化,墨子即有“杀盗人非杀人”一说。到了近现代,随着文明的进步,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关注使房产所有人为保护财产而处置小偷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法律给房产所有人加上了人道的责任,要求房产所有人对非法闯入者承担一种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英美法系中,传统上对来访者进行了分类。美国通常采用二分法,将来访者分为“受邀请者”(Invitee)和“允许进入者”(Licensee),而英国则采用三分法,除了以上两类外,还有“非法闯入者”(Trespasser)。美国法认为,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需对“受邀请者”承担注意义务,而对“允许进入者”只承担有限的注意义务。英国法则认为,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三种来访者都负有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的大小程度依次递减。
如今,从英美法的有关判例来看,法律逐渐在淡化传统上对来访者的划分,而由成文法统一予以规定。例如,在美国伊利诺斯州(Illinois)顾客受伤诉商店赔偿一案中,法官指出,按照该州的法令,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来访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商店有义务提醒顾客存在危险。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也指出,在以下情况下,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来访者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其一,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知道或者能够预见已存在的危险可能对来访者造成伤害。其二,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该预见来访者无法发现危险的存在。其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来防止来访者受到伤害。由此,房产所有人对任何来访者都需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因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不可因为是否得到地主允许、邀请或具有商业利益而有所减损。”
在英国,对不同来访者的注意义务随时间的推移也有所不同。在早期的普通法中,除非房产所有者残暴地直接地攻击他,否则小偷的生命安全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到1957年前后,小偷的生命安全开始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1984年,小偷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房产所有者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小偷的人身权得到了重视与保护。在1996年英国发生的一个与此相似的案例中,法官认为,被告虽然是一个非法闯入者,但这并不影响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房产所有者对小偷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所使用的防卫力量不得超过自卫的程度,而小偷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失,因而应相应地减轻房产所有者的责任。目前普遍认为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非法闯入者”需承担的是“公平的”和“人道的”责任。
这么看来,该案例中认为房产所有者对非法闯入者需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做法无可厚非,这种认为只有在非法闯入者危及房产所有者生命安全的紧急状况下,房产所有者才可以对非法闯入者采取可能致其伤害的非常措施的观点,正是基于对人生命权利的谨慎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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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相似案例
在我国,不动产产权人或占有人对非法闯入者承担注意义务的一类案件,法院通常采用过失相抵原则,即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典型的判例如2003年梁某诉谭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案件中,被告谭某是佛山市玉龙花园BC—3号土地的共有使用权人之一,于2002年委托他人在该土地上兴建商品房。该商品房基本建成后,谭某派人拆除该商品房的外围墙,当天工地施工人员在该商品房的外围墙外架设了竹栅栏,并在四个边角上设置“施工勿进”的警示牌准备拆除围墙。上午约8时30分左右,包括本案原告梁某在内的三位外来人员一起越过竹栅栏,进入工地内捡废品。她们先后三次闯入工地,均被工人发现并赶离现场,而且被告知正在拆除围墙。而正在第三次离开时,梁某被倒下的墙压住并造成重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在意志清楚的情况下,越过工地架设的栅栏,知道工地内正在拆除围墙并三次被告知工地内正在进行作业,且三次被驱赶离开工地后,依然躲过工人及工地守卫人员的视线悄悄进入工地,梁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在拆除围墙过程中虽然已设置栅栏及警告标志并安排人员看守场地,但在梁某经三次驱赶仍偷偷返回时,谭某应充分注意到梁某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仍存在会偷进工地的可能。而且谭某在拆除围墙时全部拆墙人员到了围墙的一边工作,并没有另派人员在围墙另一边看守以确保安全,没有尽充分注意的义务,所以对这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判决梁某和谭某对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按9∶1的比例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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