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房地产报》
作者徐轲 /文
此案问题的焦点在于,房屋产权人是否可以为了保护私有财产,而在一个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安装可能致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弹簧枪,来防范非法闯入者和盗贼的闯入。
初审法院认为,原告和他的同伴确实在闯入被告的房屋时便犯下了大罪。但是在法律框架下,除非是为了防止暴力重罪否则使用弹簧枪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而非法闯入并不是一种暴力重罪。虽然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可以使用合理的手段,但这种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使用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方法。法院进一步指出,应该禁止房屋所有人使用暴力的方式故意伤害一个非法闯入者,这种伤害包括危害其生命和导致身体受重伤。因此,应该禁止房屋主人设置弹簧枪和类似的危险装置,因为这些装置极有可能伤害到非法闯入者的生命或者导致其身体上的伤害。原告非法闯入违法的事实,也不能够改变这个规则。只有当非法闯入者实施暴力犯罪或者足以判处死刑的重罪,会威胁到他人生命的时候,房主使用弹簧枪以及与其相似的装置才是合法的。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Moore同意初审法院的审判意见。他认为,初审法院认定的绝大部分事实都是没有争议的,权威的教科书和判例法都可以支持初审法院对可适用法律原则的陈述。
譬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指出,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还属于整个社会,因此其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土地占有人没有权利对进入土地的人和闯入其不动产的人使用暴力、威胁其生命或伤害其身体,除非闯入者威胁到了土地占有人的生命或者严重伤害了其身体。最终,Moore法官和除Larson法官外的所有法官都同意并维持了原审判决。
而Larson法官对判决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认定被告在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安装弹簧枪是为了故意伤害任何非法闯入者的这种假设是不对的。根据案件记录,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除非法律规定不论安装意图如何,房产所有者都需要对使用任何这样的设施造成闯入者伤害的行为负责,否则这些诉讼下的责任应当基于以下两个事实问题而终止,即被告是不是故意伤害非法闯入者,如果是的话,被告又是否使用了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暴力手段来对付非法闯入者。
Larson法官认为大多数人将这个案件在法律上的影响过分简单化了,而并没有考虑到其各个层面的影响。房产所有者是否有权为保护其财产而使用弹簧枪或其他类似装置,非法闯入者是否能够在因此而受伤时得到惩罚性赔偿,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房产所有者为了保护个人财产,设置某种装置而伤害到非法闯入者,产生的伤害不应全部由房主承担,除非房主的目的是故意杀死或严重伤害闯入者。而对于房主过失伤害的情况,应当免除房主的责任。Larson法官同时指出,法院不应当判决犯下像非法闯入他人房产偷盗财物这样罪行的人获得惩罚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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