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广州东悦居的业主李女士代表全体业主把开发商告上了法院,理由是开发商没有为他们缴纳物业维修基金,该案件因被称为“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而广受关注。在3年的诉讼时间里,该案件进行了4次审理,得到了4个结果,用该楼盘业主的话说,简直可以用“离奇”来形容。
该案件一起诉就遭受到了一个波折,当时的东山区法院认为东悦居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李女士以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法院不予受理。李女士上诉到广州中院,中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东山区法院进行审理”。
2005年初,东山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判决开发商补缴物业维修基金3724元。
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一年后,中院公布的裁定令人大跌眼镜。该院认为,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主体、数额、民事责任等内容均无约定,即双方当事人未就维修基金事项设立权利义务关系,且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尚无具体规定,此类纠纷暂不具备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条件,故驳回李女士的起诉。
兜兜转转又回到了起点,3年之间所做的一切努力都白费了,但东悦居的业主们并不甘心接受这个结果,据了解,目前广东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此案件,至于何时开庭审理至今仍未有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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