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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2006-09-04 08:44:06)

 

           为了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的群体,上海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政策,从20061月起推行自愿缴存办法。按规定,只要具有上海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上海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都可以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由此创新了一种有别于强制缴存的个人自愿缴存机制。

           为了增加自愿缴存机制的吸引力,特别是照顾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这部分就业群体的职业特点,设计了比较灵活的缴存方式。比如,缴存者可以按月、按季、甚至按年的方式来缴交资金;倡导自动扣卡方式缴款,缴存者在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由区、县管理部门定期扣划后统一缴存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缴存者可在10%24%的幅度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另外,双方可以约定基数调整的方式等等。

在提取和使用方面,除了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提取外,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的提取条件的,缴存者也可以申请提取,比如达到约定的缴存期限。在贷款方面,原则上连续缴存6个月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年限、计算方法等按现行贷款政策执行。为了体现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原则,还在协议中明确了缴存者未按约定履行缴交义务时的处理办法。

          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上海市19个区、县网点全面推开,已签约的自愿缴存者超过100人。

           与此同时,与自愿缴存业务配套的缴存、贷款和信息管理系统正按网络化设计要求在紧张开发过程中,在系统上线后将从手工记账方式转变为系统处理方式,从而为扩大自愿缴存面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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