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出让方式的探索,经过3年的实践,已经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了“拿地找市场而不是找市长”的观念。在这一点上,“8·31大限”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就是这种认识的代表人物。他认为,“8·31”推动了各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也推动了各地招拍挂工作的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部也顺势宣布,原则上工业用地也要实行招拍挂,这是一脉相承的。”
赵晓认为,从行业规则角度来讲,“8·31”大限把土地出让从协议方式转变到招拍挂是很正确的,“游戏规则转换是对的,就是要土地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是大势所趋。政府做得很好,可以打10分。”
但是“从宏观调控本身来看,从房价的调控来看,它是一个适得其反的结果。从现在的效果来看,它并没有起到一个抑制房价的作用,供应的减少对缓解住房供需压力是不利的。”
李文杰也有相类似感受:“从两周年的角度看看整个土地市场,“8·31”带给大家的是——从2002年已经开始土地市场化了。但是土地并没有真正进入市场化,也只能说是土地市场化刚刚起步,还不能说已经步入正轨。”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8·31’的作用是非常历史性、非常局部的、非常细枝末节的一个调整。”赵晓说:“从完善市场来看,‘8·31’其实并没有什么意义。从根本上来看,‘8·31’是在默认现在不完善的产权条件下如何对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利益调整,所以其意义是非常有限的。”
事实上,土地并不是完成出让问题就解决了,土地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还很多。
李文杰表示:“虽然土地已经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全部采取招拍挂,相关的配套政策还没有完善,土地开发进程中‘8·31’的遗留问题都没有解决。对原来土地方或投资方的补偿,土地整体储备的速度,土地出让体系中短期、中期、长期的规划不完善等问题还都存在,这是一个现实。”
实际上,一直到今年7月底,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统计,北京仍旧有“458项目”属于“8·31”的遗留问题。对此,国土局要求这些项目须向政府做出在约定期限内达到入市条件并申请入市交易的承诺,并签署书面协议。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兑现承诺,将被视为闲置土地继而可能会被收回。这也许可以视为“8·31”在两年后尚存的“余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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