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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房地产报》 记者 王伟民
中国房地产报:这次《物权法》草案中的新提法对房地产业而言,有何影响?
邹玉川:在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没有明确表示住宅用地在70年后应该如何解决。这就存在了法律法规方面的不便利。我觉得,《物权法》关于住宅用地70年以后的规定,是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一个补充,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解决。
中国房地产报:对70年后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草案提出“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您如何评价这一提法?
邹玉川:我们还无法预测70年后的情况,现在我们不能对以后的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因此,我们现在不可能制定70年后的费用标准和收取方法。未来,政府部门对土地出让费用的期限、支付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这要看到时的市场情况,也就是说要结合70年以后的情况具体来定。
中国房地产报:在住宅建设用地续租时间上,西方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了这个期限,我们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年限?
邹玉川:关于住宅建设用地租赁的时间,很多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各个国家有自己的规定,比如英国规定的是999年,这是根据每个国家不同的情况制定的。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最长期限也是70年,我们不可能突破70年。我们只能根据我国的未来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续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