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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子”“笨蛋”“臭不要脸”“滚一边去”……一位家长本想让孩子把课堂上课录下来,回家再复习,没想到,从29段教师上课录音中,却频繁听到教师在上课时责骂学生,这些话语,几乎成为教师的“口头禅”。这位家长表示, 孩子现在已经不像从前那样爱说爱笑,半夜还经常从噩梦中惊醒。(辽沈晚报11月19日)
据报道,涉事的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小学孙老师,承认自己对孩子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但却称,自己对学生没有敌意,是因为气头上,之前说话不太注意。
好一个“在气头上”,好一个“不太注意”,感觉这是由于学生把自己惹得生气了,恨铁不成钢,才口无遮拦,因此属于“无心之失”。这显然无法让这名教师就此推脱责任。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追究当事教师的责任,考虑到其行为的恶劣程度,有必要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明确规定,“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今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明确“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这名老师几乎把挖苦学生当作家常便饭,对学生身心的影响十分恶劣,因此,必须严肃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教师节期间,也曾曝出黑龙江一名高中班主任老师,在课堂上公然索礼谩骂学生的消息,最初,当地教育部门对涉事教师的处理,只是撤销其班主任职务,停止教学工作,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而在舆论一再呼吁之下,当地教育局才给予当事教师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虽不时有教师辱骂学生的丑闻传出,可似乎还是无法让教师引以为戒,加强师德处罚是一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还在于让教师真正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我国目前是用师德来对教师挖苦学生的行为进行处理,但其实,教师挖苦学生的行为,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只有让法律意识深入教师头脑,才能杜绝在法律底线之下,伤害侵犯学生权利、人格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