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编写要全面提高著作权意识
(2013-02-14 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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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国家版权局12日发布消息,作品入选“教科书”将会获得相应的报酬。据介绍,目前大量作品被教科书使用,但著作权人却得不到稿酬。其原因是出版社很难找到数量众多的摄影著作权人,个别出版社著作权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寻找著作权人,甚至有出版社把作品稿酬支付给教材的编者等。(新京报2月13日)
这是对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的贯彻执行。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在过去10年间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现在落实,是对过去的一种校正,也表明著作权意识在教材编写中有所提高。
但提高教材编写的著作权意识,不能止于支付报酬。在我国教材编写中,编写者不尊重著作权,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图,对作品进行“加工”、“改编”的事时有发生。“篡改”、“糟蹋”原文,注入太多道德因素,导致教材编写饱受质疑。2010年,《收获》杂志社副编审叶开就曾发表《上海小学语文教材恶意篡改安徒生童话》、《小学语文教材篡改巴金名作》等文章,指责小学语文教材存在篡改、不尊重原文作者等问题,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而这些行为,本质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这不但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导致教材编写质量不高,助长“假大空”的说谎教育。
根据《著作权法》,教材编写选择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就包括“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只有入选教材,不做任何修改的作品,才可以不征求著作人的意见获得授权,而只要有修改,就应获得授权。
因此,从严格执行《著作权法》出发,不但要落实支付稿酬的规定,还必须检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就随意修改作品的侵权行为。某种程度上说,这对于改变我国教材编写质量不高的问题更重要。很多人可能觉得这是多此一举——难道入选教材这么光荣的事,还会有人不同意?改编也很正常嘛。这完全是将教材编写者作为强势一方的立场,也正是这种立场,导致入选教材的作品长期得不到稿酬,著作权被漠视,有的经典作品面目全非。
如果教材编写者要对入选作品进行修改,必须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获得授权,这就可增强教材编写者的著作权意识,由此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事先知道作品会入选的著作权人必然要求自身的著作权,出版社(教材编写者)想赖稿酬也赖不掉——重要的是,这可促进教材编写观念的改变,从过去关门编写教材,到开放编写教材,避免教材编写者在编写过程中随意加塞“私货”,由此提高教材编写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