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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教育特区”,不是要“特权”而是“放权”

(2012-12-03 08: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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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上周五参加《南方教育时报》创刊论坛“教育现代化与城市转型发展”,论坛上,建立“教育特区”成为热议话题,嘉宾们尤其希望,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能成为“教育特区”。

 

  “教育特区”,并不是新鲜的词汇,近年来的两会上,早有代表委员提出相关议案。在笔者看来,如果我国切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下文简称《纲要》),全面启动教育改革,其实并不需要所谓的“教育特区”。但考虑到我国各地教育发展不均衡,推进教育改革的难度很大,建立“教育特区”也有着现实意义。

 

  建立“教育特区”,有两方面现实意义。其一,可以对国家《纲要》提到的教育改革,进行试点探索。我国推进教改的一项原则,就是先行先试。在2010年年底,国家启动了500项教改项目的试点,就是希望能积累教改经验,然后向全国推广。建立“教育特区”,可以在这一区域,探索综合教改,这比单项教改的难度更大,而如果取得成功,则有很强的推广价值。

 

  其二,可以通过“教育特区”的方式,突破我国落实教改《纲要》面临的教育法律法规滞后的尴尬。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同步修订,落实《纲要》提到的改革措施,都面临违反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风险。以南科大为例,其探索的“自主招生、自授学位”“去行政化、去官化”改革,都是《纲要》所明确提到的,可推行这些改革,却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所冲突,如自授学位,就是《学位条例》所不允许的。我国有关部门在制订《纲要》时,就意识到这一问题,于是在《纲要》中提到,要修订与社会发展、教育改革需要不相适应的教育法律法规,但立法需要一个过程,“教育特区”可以一定程度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要建立“教育特区”,其“特”也就“特”在按照《纲要》的精神推动教改。但从现实看,对于“教育特区”,地方政府教育部门的理解显然有偏差,他们似乎想通过“特区”,获得更多优惠的政策(即“特权”),或者更多的教育投入支持。而其实,办好“教育特区”,关键在政府部门向学校放权,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站在这一角度,如果地方政府有办“教育特区”的念头,并不需要等待中央政府的授权——虽然中央向地方放权,也是教改放权的一部分——而完全可以在自身权限范围内,率先推进教育放权。

 

  拿深圳来说,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方面,就完全可以探索建立新型的政府管理学校模式。此前,深圳在南科大的办学管理中,已出台南科大管理暂行办法和成立南科大理事会。按照南科大管理暂行办法,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理事会任命,可在现实中,深圳组织部门却为南科大公选副校长,这显然没有把暂行办法放在眼里,如果严格执行,这不就改变了政府对学校的管理了吗?再看南科大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全部由政府委派,且官员占相当比例,这被认为不伦不类,既然成立理事会,为何理事会成员不民主选举产生?如果政府放权,在当然成员外(部分政府官员、立法机关成员、校领导),其他成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社会贤达代表等)均民主选举产生,这不就建立其有实质意义的理事会,迈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步伐了吗?

 

  还有,在财权方面,政府也完全可改变目前的项目制、审批制,而可建立南科大发展基金会,除了政府拨款注资之外,基金会还可向社会募款。基金会的成立,可以淡化公办学校的行政色彩,切实变为“公立”,同时可以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获得更多的社会捐赠。对于基金的使用,由大学理事会负责决策。这就理顺了政府和学校的财务关系,避免政府部门通过财权来干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不必每一笔重大开支,都向政府部门申报,而可由大学理事会负责重大战略决策。

 

  在此基础上,地方再向中央政府要求放权,就有了底气和基础,一个事实是,对于放权,上级政府部门一直有担忧,担心“一放即乱”。当学校运行有大学理事会决策,大学内部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独立发挥作用,上级政府也会相信,学校完全可以自主办学,且办得很好,没有理由再不放权。社会舆论也会改变对学校自主办学的看法——目前社会舆论也存在学校很难自主办好学的疑虑,觉得缺乏民主决策机制,教授的素质不高等等。如此一来,教改也就得到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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