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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该怎样关注弱势学生群体

(2012-11-24 07: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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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近的两起大学生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起是年仅21岁的大学生陈杰,倒在广州马拉松10公里跑的终点线,再也没有醒来;另一起是一名19岁的青岛女大学生,4名同学、6名老师一起喝了48瓶啤酒后,从酒店卫生间坠楼死亡。


前一起事件,死亡学生的父母,向马拉松组委会索赔一百万;后一起事件,当地政府为平息事态,垫付了60万赔偿款。舆论对死者父母的索赔要求普遍持支持态度,尤其是后者,连日来,多家媒体都报道涉事的学校在赔偿问题上不积极,迟迟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人命关天”,舆论对死者和死者父母的同情,是情理之中的,也可以呼吁社会向他们伸出关爱之手,但是,在追究事件的责任方面,则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否则,就可能导致责任界定的模糊,而且,也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最终受损的可能是更多学生的利益。


拿广州马拉松比赛来说,从组委会的组织看,并无过错,组委会不可能事先检查每一个参赛选手的身体,或者做出体质要求——这也是与体育精神背离的。如果动辄向组委会索赔,而且,所有舆论都认为组委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还有谁今后敢再组织这类活动?


这其实也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学校取消学生运动会中中长跑项目的原因所在——担心学生体质差,参加比赛受伤,由此引来驾校冲突,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目前教育部门制定的校园安全管理措施,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校长甚至会被“一票否决”免职。


对于学生参加体育运动所出现的伤害,如果校方尽到管理责任,主要原因在于学生个体的体质问题,或者突发状况,是不宜再追求学校的其他责任的。至于因事故而产生的赔偿问题,这应该通过保险加以解决。舆论所应该关注的问题是,马拉松组委会是否为每一个运动员投保?学校是否为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投保?再就是,每个学生个体(和家长)是否有保险意识,不要自以为不会有什么事,就不参加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再来看女生死亡事件,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看,对女生之死应当承担责任的是涉事教师和宾馆,女生所在的学校,确实没有法律责任,不应该是索赔的主体,舆论要求学校出面签赔偿协议,其实是不妥当的。按照这一逻辑,就是同学间到校外吃饭出了事故,学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为什么不把学生教育好?为什么要允许学生到校外吃饭?这就是“无限责任”了,而根据这一逻辑,学校就可能采取十分严厉的管理措施,诸如不准出校门,出校门必须到老师处登记等等。这其实已在一些学校上演,当然,舆论在那时,就换了一个态度,称学校制订的“校规”是“变态校规”,是不尊重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


    以高度的法律意识,来分析学生伤害事件,界定其中的学校责任,教师个体责任,学生个体责任,才有助于校园管理、教育教学秩序的构建。不能一有伤害事件,就要求学校负全责,这只会让学校办学越来越脆弱。笔者由此想到一年前的甘肃幼儿园校车事件,在校车事件之后,该幼儿园的举办者被追究刑责,与此同时,教育部门撤销了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可深究原因,这起事件的根源是政府对校车的投入保障不力,民办幼儿园完全是在走钢丝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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