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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女生坠亡事件中的司法缺失

(2012-11-22 07: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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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9岁的刘晓傲,一直梦想大学毕业后做一名空姐。然而,这名花季女孩,读了不到两个月的空乘专业,还没来得及展翅高飞,就折翅陨落了。2012年9月1日,刘晓傲入读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10月27日,她与4名同学、6名老师一起喝了48瓶啤酒后,从酒店卫生间坠楼死亡。事情发生后,该学院坚称学校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迟迟未能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为此不断上访申诉,为化解社会矛盾,青岛求实学院所在的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先期垫付60万元赔偿金,暂时平息了事态。(中国青年报11月21日)

 

近年来,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社会舆论,都呼吁依法治校。从社会舆论对此事的反映看,依法治校远没有形成。舆论对这所学院的做法,很是不满,认为该校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如果从依法治校角度来审视,学校其实不是这起事件的法律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责任是涉事的教师以及提供服务的宾馆。如果不分清责任,认为凡是学生出事,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那么,学校是很难正常办学的。

 

在这起事件中,该校关于此事法律责任界定的表态,并没有错,据媒体报道,学校对此事的态度是,“第一,饭店有责任;第二,和她一起吃饭的老师有责任,事情发生在周末,刘晓傲已经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教师叫学生出去是他们的自由。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校没有责任,能承担的,也只是道义上的责任。”这在法律角度上是讲得通的。事实上,学校和学生是教育者(教育服务提供)和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服务)的关系,作为学校,应当规范办学,不得侵犯学生合法的教育权利,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包括学校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活动)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为学生营造安全的校园生活环境,但除此之外,学校却不该也无法承担更多的责任,比如管理学生自主的校外活动,对学生校外的人身安全负责等等,不然,学校就不是办学,而成了办社会。作为成年的学生,应该对自己在校外的活动负责,社会对学生的管理,也应该按照普通社会成年人对待。同样,虽然学校和教师是雇佣关系,但教师是行为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有利于明晰学校的责任边界,也促进大学生成人意识的增强。

 

但学校却不应该就此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虽然没有法律责任,但学校对教师有管理责任,对学生有教育责任。在事发之后,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通报此事,配合家长和司法机关,向涉事教师和宾馆追责,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可学校并没有这么做,是严重的失责。更离谱的是,该院党委书记表示不解:“哎呀,这是怎么了,我们学校非常普通的一件事怎么就(这么多人关注)……”学校以为自己没有法律责任,也就没有其他责任,进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映出学校对学生生命的漠然。

 

有意思的是,家长并不是通过法律向涉事宾馆、教师追究责任,而是向学校,最后转而向政府、街道讨公道,最终平息此事的是政府出钱先垫付赔偿金,舆论也给予高度理解。这表明,我国社会对大学的功能、责任并没有清晰的共识。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公办大学,都有行政级别,因此学校往往被视为一级政府,加之我国大学此前承担了诸多非教育功能,学校办社会,要负责老师、学生的吃穿住行、生老病死(以前形象的说话是大学除了火葬场什么都有,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推进,才逐渐剥离了大学举办的中小学,开始对教师住房、学生公寓、师生的医保进行社会化改革,但改革并不彻底,传统的意识还没消除),所以,会不分法律责任、教育责任、社会责任,只要学生出事,都去问责学校。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到,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其核心就是让学校回归教育本位,不再承担其不能承担的责任与功能,但由于具体改革尚未推进,因此政府、学校、社会的关系并没有理清。

 

这一过程,除了反映传统意识依旧存在外,还充分暴露大家都不把法律当回事。家长为什么不愿意走法律?是担心法律不一定能给自己一个公道;家长为什么要向学校讨公道,是因为学校是单位;街道为何出资垫付,是为了平息事态。这和其他校园伤害事件的处理几乎一模一样,受害者一方都选择到学校闹、再到政府门前闹,以此谋求事情得到解决。最终还是由行政出面摆平,该负责任的没有负责,一笔糊涂账。而整个过程,法律在哪里?司法机关在哪里?

 

不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不把本属于法律性质的问题纳入法律程序处理,学校是无法依法治校的,也很难明晰学校、教师、学生的权责边界。近年来,由于法律、教育责任的纠缠不清,很多学校在学生安全问题面前,已经不敢再进行一些正常的教学活动,对学生实行“圈养教育”,还有的大学,因为学生外出旅游出事,规定离开校园也要登记,这都是不依法治校的结果。今年6月,教育部公布了《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意图是使学校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有章可循,这可谓抓住了当前学校办学的要害。只有推行依法治校,才能让学校集中心思办学,也才能切实保障每个受教育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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