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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要科学合理设置“门槛”

(2012-11-02 07: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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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国家公务员招考报名中,海监岗位遇冷,近日因日本媒体将其与“爱国”联系起来热炒,引起舆论关注媒体分析指出,这是由海监执法船船员岗位要求过于严格造成的,海监要求报考者拥有甲类船舶各类适任证书等,年龄还要35岁以下,这导致有证的年龄大,年龄合适的没相关证件。另外,海监薪水相对较低、工作条件艰苦也是原因之一。 


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然而,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为何在设置岗位要求时,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假如明知能达到条件要求的报考者将很少,还设置这么高的条件,必然的结果就是招录不到任何人,还按这样的条件招录,就过于机械,也浪费精力,而如果相关岗位紧缺人才,那怎么解决呢?


根据对海监执法船船员岗位要求,要让招聘成功,在必须拥有适任证书的前提下,就可以做两方面的调整,一是放宽招考年龄限制,而是提高岗位薪酬待遇。由于招考是双向选择,招录单位根据市场人才供给和人才自身的需求调整岗位要求,也是十分正常的。而且,在招录中提出年龄限制,本就有违公平就业。如何取消或者放宽年龄限制,“有证的年龄大,年龄合适的没相关证件”这一问题也就可以得到解决。


近年来的公务员招考,总体来说,招录程序是比较严密的。但在岗位要求条件的设置上,社会舆论则多有不满。具体表现在两方面,其一,不少岗位对学历的要求过高,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这要求岗位提出的学历要求与岗位工作相适应,但现实中,一些办公行政工作,提出的学历要求也是博士、硕士,这不但涉嫌学历“高消费”,也涉嫌学历歧视,为“学历社会推波”助澜。


其二,对年龄做出严格的限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公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指出,公务员招考万个岗位中,健康和年龄两种类型的歧视比例均为100%。而这两类歧视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相关制度性规定的助推,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明确规定录用上限为35周岁。


此次海监执法船船员招录提出的年龄要求也是35岁以下,这是执行《公务员录用规定》而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就业促进法》相背离的,该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另外,《公务员法》则要求公务员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录用公务员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招考制订的录用标准,对我国整个社会的就业观和人才观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调整岗位条件,不但有利于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而且,也有利于倡导公平就业。因此,有必要对所有公务员招录岗位的条件,从岗位本身的要求和公平就业出发,进行全面的审视,清理掉涉嫌学历歧视、健康歧视、年龄歧视等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更为科学地设置岗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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