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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高考考务事故,必须打破利益逻辑

(2012-10-09 07: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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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12年高考期间,湖北、湖南、四川、陕西分别发生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考务事故。近日,教育部就这四起考务事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发文进行了通报。通报要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务必抓好考务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平稳顺利实施。(中国教育报10月8日)


鉴于高考考场事故很难对受影响考生进行公平的补偿,而一分之差就可能决定考生上大学的命运——比如,错发考试结束信号、错误播报考试结束时间已到,导致考生提前交卷,怎么对提前交卷考生进行补偿?——笔者一直认为,对于高考考务事故,不能寄望于事后“纠错”,而必须加强事前防范,做到万无一失。而要做到这一点,严肃追究考务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十分关键的一环。只有让考务人员有高度的责任感,才能减少、杜绝考务事故。从各地爆发的多起考务事故看,责任意识淡薄,是发生“发错卷,报错时”等低级错误的主因。


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调查,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值得肯定。然而,从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看,这与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相符的。这4起事件中,没有一位责任人,被给予开除或者解聘的处理,最严重的处理,就是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及行政降级。其中给予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九中考点司铃员、洞口九中工勤人员肖浴龙行政降级处分,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难道一所中学的工勤人员还有行政级别? 


对此,有舆论认为,我国现在没有《考试法》,所以,对于考务事故的责任追究,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表面上看确实如此,然而,对于重大考务事故,教育部门、学校,是完全可以根据《公务员法》和《劳动合同法》,视考务事故的性质,对教育部门组织考试的官员和参与考务的职员,给予开除、解聘等处理的。不强化问责处理,没有严肃的问责,对影响重大的考务事故,只是轻描淡写的处分,是很难让考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国家教育考试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有《考试法》,也难治理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故不断的问题。


考务事故责任人之所以被轻描淡写的处理,其实与我国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模式有关。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都由行政部门组织,独此一家,因此,考试组织者本身的服务意识就不强,这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考试质量并不高,我国是考试大国,但对如何更科学地评价考生的能力与素质,却缺乏研究;另一方面,各种泄题、错题、考务疏漏等安全事故频发。由于考生没有其他考试选择,因此考试组织者不担心考试评价质量不高、考试安全性不高、考试公信力不强而被淘汰。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给予责任人的处中,还有一项是“停止本年及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这显然把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也当成了一项利益。


可以说,如果这种利益逻辑不破除,我国国家教育考试的考务事故还会接连发生。而要破除这种利益逻辑,就必须推进考试社会化改革。如果考试由社会中介机构举行,考试的权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学校、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哪一家考试作为评价依据,考生也有考试选择权,那么,还有哪家教育考试机构不重视评价的质量以及考试的安全问题呢?——那些评价质量低下,考务事故频频的考试不可能有生存的空间,只有如此,对于任何考务事故,考试机构都必将从自身的生存角度,加以防范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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