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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待遇为何18年没有依法得到保证?

(2012-09-12 06: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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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我国将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潇湘晨报9月8日)


近年来,几乎每到教师节,有关教师待遇的问题,都会被有关部门拿出来说一次,都是十分高调的表态,“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而这一表态的背景是,教师的待遇,尤其是农村教师待遇,一直没有依法得到保障。也于是,这样的表态令人很不是滋味,保障教师态度,变为了“喊口号”。


我国于1994年1月1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如此说来,在《教师法》颁布后的18年多时间里,这一法律的有关条文,根本就没有得到实施,换言之,地方政府部门一直没有严格遵守教师法,保障教师的合法待遇。


依法保障教师的待遇,不能只看政府部门的表态,而必须监督政府部门有实际行动,对于教师待遇没有依法得到保障,必须严厉追究政府部门的责任。近年来,在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看来,没有依法保障教师待遇,根本不是什么问题,他们拿出的理由是财政资金不足;而一再表态要依法保障教师待遇,成为政府部门“有觉悟”、安慰老师们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做到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反而成了地方政府的“政绩”,被大书特书。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没有严厉的教育问责机制,如果有严厉的问责机制,对于政府部门不依法保障教师的待遇,就启动问责,谁还会继续把《教师法》不当一回事,还会把保障教师待遇,当作是对教师的恩赐呢?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应根据纲要的这一精神,对地方政府不保障教师待遇的行为,切实追究责任。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在操作上也给了地方政府弹性空间,一方面,现在公务员的薪酬,并没有完全阳光化,往往除了工资,还有津贴,教师的工资就是向公务员看齐,但总体待遇还是相差很大。另一方面,平均工资水平的计算,也不利于保障普通教师、年轻教师、农村教师的待遇,在我国,轮到个体,工资待遇不高,可一平均,完全就有可能平均高了,比如学校里的行政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等)待遇很高,一线普通教师待遇低;再比如,城区学校教师待遇高,乡村教师待遇低;可政府部门说教师平均工资已经很高,这能说保障教师的待遇吗?


因此,要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既然教师法已规定“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那么,从待遇保障来说,将公务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并不会增加国家新的开支,而有助于法律的落实。另外,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也有利于对教师队伍的进一步管理、培养和使用,比如,在美国和日本,义务教育教师每隔几年(一般为五年)就必须轮换一次,之所以能顺利轮换,就因为实行了国家教育公务员制,义务教育教师作为公务员有责任轮换,我国也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时,提出教师轮换制,可很难执行,原因就在这里。


再比如,我国教育部门规定教师不得有偿家教,也基本是一纸空文,根源是,在我国《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上位法中,找不到教师不得兼职的法律依据,行政部门的规章涉嫌违法,另外,是否有偿家教,也很难取证;再就是一些教师待遇低,只有通过双休日兼职的方式,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而在日本、新加坡等国,教师是明确规定不得到教育培训机构兼职的,要么在学校当老师,要么去培训机构做培训师,就是学校为学生举行的补课班,也不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能得到执行,原因是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按照公务员规定,在政府保障待遇、权利的同时,不得再去兼职。


我国如果也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困扰义务教育很久的教师待遇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处理好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关系,也找到有力的制度抓手。多年前,在全国两会之上,就有代表提出这一建议,期待尽快将其纳入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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