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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不是教育部门立法

(2012-08-24 07: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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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随着私塾在各地的兴起,“在家上学”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针对方兴未艾的“在家上学”现象,笔者建议,从给予“在家上学”合法地位,以及规范“在家上学”出发,应启动修订《义务教育法》。


本来,按笔者的理解,对于这一建议,“在家上学”的支持者,应该是赞成的。因为依照目前的《义务教育法》,适龄学生必须接受学校教育,选择“在家上学”,是非法的;另外,以私塾、学堂名义进行的“在家上学”,严格说来,也是非法办学。就是在美国,“在家上学”也明确界定为有资质的父母给孩子进行教育,不是几十上百个孩子,送到一个“学堂”教育——这个“学堂”本质上就是一所私立学校,必须注册为一所学校或教育机构。可是,笔者发现,不少“在家上学”的支持者和实践者,并不赞成对“在家上学”立法,也不打算争取“在家上学”的合法地位。


他们的理由是,一旦立法,教育部门就将把在家上学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那么,大家选择“在家上学”对子女进行个性化教育的初衷,就根本达不到了。简单地说,对于“在家上学”,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政府部门不管”。


我理解家长们的心情,可是,这把国家立法完全理解为部门立法了,也把教育部门对教育的依法监管,完全理解为权力,而不是责任。从立法主体看,对“在家上学”进行立法,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教育部门;对于“在家上学”的立法,肯定会涉及到“在家上学”的界定、父母的资质审查、在家上学质量的监控等内容,但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把在家上学的管理、办学、评价权又操控在自己手中。如果对“在家上学”,政府部门丝毫不管,那么,这不是视《义务教育法》而不见吗?另外,如果出现一些家庭以对子女进行“在家上学”为名却让子女辍学的问题,谁来负责?


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家长认为在家上学立法,就是部门立法,教育部门对教育进行监管,就是政府把手伸得过长,是因为一直以来,我国教育立法给大家的印象,就是部门立法,包括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就是教育部门牵头制订,再提交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再就是,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虽然比较明确地界定了政府部门、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办学、教育中的权责,可是,政府部门的权力似乎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可以极其方便地越权干涉办学和具体的教育过程。目前,政府部门对学校教育的“管评办一体化”,就是这样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自然担心,立法将增加政府部门的权力,政府借管理之名,限制个性化教育。


其实,立法是进行权力和权利充分博弈的过程,通过立法可对政府部门的责任、权力进行明确的界定,也可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如果以这样的精神立法,对“在家上学”立法,实质是要求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在家上学”的需求,并为“在家上学”的规范发展服务。在教育发展中,政府部门有监管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在家上学”在国外通常被视为“微型学校”)依法办学的职责,如果政府部门连监管的责任都不具备,那么,谁来治理违规办学、侵犯受教育者权益的事件?


    社会舆论对教育立法的担忧,要求我国调整教育立法的主体和程序,不能再过多地依赖部门立法,而应该逐渐减少甚至消除部门立法,将所有的教育立法,交由立法机构实施,教育部门只是参与立法的部门之一。这样,我国的教育发展,才能真正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也才能通过立法,明确政府部门在教育管理中的责任。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我国未来10年将修订《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据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制订《国家教育立法十年规划》。从立法角度说,修订以上教育法律,不该由教育部门负责,而应该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教育立法规划,也应该是立法机构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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