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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被要求”发给学生的不是学习资料,而是楼盘宣传单和购房优惠券;学校调整正常教学安排,组织教师到售楼部“集体活动”,竟是为了学习“销售用语”。这种事发生在广东东莞市光明中学,一些老师抱怨说,“这是我们当老师以来干过的最丢人的事”。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对照《义务教育法》,这所学校对老师提出的要求,已经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有关部门应该严肃查处。
这一事件还反映出学校举办者和办学者、教育者权责关系不清的普遍问题。据媒体报道,光明中学是东莞市著名的高收费学校,在校学生12000多人,学生每人每学期收费过万元,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自不待言。该校隶属于广东光正教育集团,而后者又归于房地产企业东莞富盈集团旗下。或许在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看来,学校是自己的“下属”,学校的教师也就是自己的“员工”,因此派员工为公司干活,天经地义。
近年来发生在一些中小学中的政府部门、商业机构要求教师和学生停课去参加某些活动的事例,与此性质完全相同,都是这些机构把教师(以及学生)当作了自己的下属员工,任意指派他们。殊不知,这是明显的越权行为。
按照现代学校制度的框架,举办者只负责学校的资金投入和重大战略决策,不能干预学校的具体办学事务,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举办者和学校之间,不是“隶属”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至于教育者和办学者之间,也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办学者和教育者的关系,教育者应有充分的教育自主权。
然而,由于我国中小学校没有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举办者和办学者、教育者的关系极不明晰,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变为上下级、从属的关系,举办者可以指挥办学者和教育者,办学者可以指挥教育者,其结果是,学校没有办学自主权,教育者没有教育自主权。公办学校如此,民办学校也如此。在这种关系的作用下,公办学校严重的行政化,民办学校则严重的商业化,而其管理,也往往存在“家长制”的问题,教师的权利被莫名践踏,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被野蛮干涉。
所以,要保障教师的权益不受侵犯,除了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之外,还必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明晰举办者和办学者、教育者的权责。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在学校内部,要建立教师委员会,通过这一机构实施对教师的评价,以及维护教师的权益。不像现在,由于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构,教师被集体组织去学习“销售用语”,可却无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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