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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要有成熟的消费意识

(2012-04-18 07: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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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教育培训班乱象,是时下很热的教育话题。从“天价”早教班,遍地开花的学科培训班,再到考研辅导班,各种培训班发展迅猛,也问题多多。很多接受培训者抱怨,培训班价高质次,滥竽充数;还有的培训班搞歪门邪道,以能搞到升学题目、请到命题老师为噱头招生,被指搞乱培训市场,也破坏教育公平(新华网417)。

       要对教育培训乱象进行治理,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怎样治理,却意见不一。近日笔者参加一个活动,就讨论这一问题,一些参与者建议,应由工商部门管培训机构的资质,教育部门管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与质量,这样,方可让老百姓安心选择教育培训。

       这一建议,貌似很合理。可是,却是行不大通的。一方面,过去10多年来,我国政府就是采取这种方式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既要培训机构进行工商注册,又要进行学校注册,可结果如何呢?另一方面,我们一直在说,学校(教育机构)要有办学自主权,政府不能干涉学校的办学,要推进管评办分离,可为何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却强调要政府管理其教育内容,评价其教育质量呢?这不是在强化教育行政化吗?

       为何一出问题,就想到要求政府出面管理?这恐怕与一直以来的教育管理制度有关。老百姓已经习惯了由政府“背书”,自己不做判断。比如上大学,大家关心的是这所大学是否授予国家承认的学历,而不是关注这所大学具体的办学定位、师资力量、教育模式。在大家的意识中,只要国家承认学历,这所大学就是值得信任的。沿着这种思路,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大家也期望政府深度介入。

       其实,不管是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培训,促进其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并不来自政府,而是来自于社会评价与专业评价,其中,受教育者的充分选择权和理性消费是让学校和教育机构,重视受教育者权益的根本。也就是说,老百姓与其期待政府部门去干涉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育内容,还不如让自己成熟起来,用理性的消费,遏制教育乱象。

       从发达国家的教育经验看,政府只管学校(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批,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怎样办学,是学校自己的事,教育质量是否得到认可,是社会认证机构和受教育者的事。为了让学校的办学规范、给受教育者合理的回报,学校往往有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管理、监督和评价。这表明,受教育(及其家长),不能置身学校的管理之外,只被动消费,而要参与教育的全过程。

       总体来说,由于升学考试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的原因,我国受教育者对学历教育,还没有多少选择权(除非在体制外选择),因此,还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让学历教育学校转变教育理念。然而,在非学历的教育培训领域,受教育者已经完全拥有选择权,再出现教育培训乱象,就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政府监管机构,还要分析受教育者的心态。

       受教育者在教育培训乱象的形成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一,不少受教育者并非“货比三家”,而是盲目轻信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选择教育培训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但从近年发生的教育培训纠纷看,很多涉事的家长很轻率,这是对自己子女不负责的。在这次我参加的活动中,有一位家长说他为给孩子选培训班,连续跑了20家机构,并调查其具体授课情况,最终选择了一家教育理念与其十分吻合的机构。如果家长有这种理性,那些虚假宣传、违规办学的教育培训机构,很难立足。——毕竟对于教育服务产品的评判,不像对食品、药物等产品的质量检测,需要有专门的仪器、设备,这只需家长亲历教育教学过程,就可知晓。

       其二,一些受教育者是抱着投机的心态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的,因此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违规做法,比如号称可以拿到考试真题,请考试命题专家上课,可以通面试的人脉关系等,热烈追捧,出再多钱也不惜,而不是就此进行检举。受教育者(家长)的这种行为,本就涉嫌违法(参与泄题事件和考试作弊),所以,在事发之后,也就只能吃哑巴亏。眼下,这种投机的心态,已让教育培训机构的竞争走向畸形,也导致我国的考试泄题现象越来越严重。

       政府部门退出不该介入的领域,同时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的监管,才能有效治理教育培训乱象。这也是我国《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治理思路,对于民办教育,今后将分为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和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进行管理,按照这一原则,教育培训机构,将归类为营利性的民办教育,也就是一家教育服务公司。当政府部门不管教育内容、质量,而把选择、评价的权利全部交给教育消费者,消费者的理性才可逐渐形成。为此,政府部门在理顺责权关系后,应明确告诉老百姓,教育培训机构就是企业,老百姓应按选择产品一样,选择教育培训机构;考虑到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还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教育行业的办学质量,同时要求提供教育产品的教育机构,建立受教育参与教育管理、监督的办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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