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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山东宣布从2014年起,取消高考报名的户籍限制,允许非户籍生在山东参加高考之后,解决各地的异地高考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异地高考矛盾十分突出的北京等地区,不少人士建议,可以采取根据纳税情况确定异地高考身份的方式,基本的理由是,进城务工人员是纳税人,他们的钱交到了当地,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当地也就应该保障这些孩子上学和高考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平等的权利,每个公民应该无条件地享有这一权利,因此,无论是户籍限制也好、工作限制或纳税限制,都是不合理的。但现实之中,公民享有这一平等权利还有条件限制,因此,针对现实,从怎样放宽限制来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从纳税的角度来考虑异地高考问题,即结合纳税情况,来认定异地高考身份,是把高考户籍报考限制放宽到按居住证报考思路之外的另一种思路。不少舆论认为,这比居住证报考更进一步,覆盖的考生面更大,如果相关政策能实行,更多的随迁子女将受益。
然而,姑且不论相关政策能否落地,单从思路上分析,就存在一定问题。这就是把国家资金投入的全国重点院校的招生,转变为了地方高考利益。也许有人会说,这是我国当前的现实,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局面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
我国高等院校,从举办者身份分析,大致有四种不同类型,一是国家举办,目前也称为教育部直属院校;二是部委、省市举办,其中有的和教育部共建,基本属于地方院校;三是各地行业举办,但纳入省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四是社会资金举办,即民办院校,包括本科和高职高专。
高校资金的来源,决定了高校的社会服务对象,从举办者身份分析,国家资金举办的全国性大学,应该面向全国招生,因为办学用的是全国纳税人的钱;地方院校和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行业院校,主要服务于地方与行业,因为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即当地纳税人的贡献);社会资金举办的民办高校,其服务对象,则由其董事会,结合办学的品牌、社会影响和获得社会支持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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