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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财政独立性,才能扩大办学自主权

(2012-03-13 06: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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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教育不是缺钱的问题,是花不出去,因为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311日,全国人大北京团继续分组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吉林表示,教育经费中的教育事业费不能用于教育基本建设,而现在最缺的是后者。对此,在体制上应有所调整。(新京报312日)

 

按照项目开支进行拨款,这是我国各类教育拨款中,十分常见的做法,这种做法,被认为有利于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避免经费被挪用、挤占。但在实践中,这种“项目式”管理却时常出现非但并没有提高效率,反而被浪费,还“逼迫”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挤占与挪用的情况。

 

吉代表所说的,就是教育事业经费专门用于核定的项目,即便其过剩,而其他地方资金短缺,但却不能把这部分费用用于资金短缺的地方。因为按照教育事业费的管理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单位)用款需要,按进度及时把专项经费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凡经核定的项目,学校(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更改资金用途的,必须专题报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更改。

 

这种经费预算、拨款和使用方式,在教育系统普遍存在,包括高校科研项目,也采取这种方式。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项目设立方,往往会对经费使用提出具体规定,细化到购买试验设备多少费用、出差开会多少费用、图书资料多少费用、劳务费多少等等。研究人员在进行具体学术研究时,必须按规定列支,哪怕不需要购买设备、或者购买设备费用太多,也不能转到其他开支中去,否则就没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三方面问题:其一,某项经费的投入多少,往往取决于决策者的喜好和政策规定,而不是根据教育和学术研究实际,进行更为科学的预算,像基础教育,近年来不提倡发展基础建设,所以建设费用不足,而事业经费增长较快,而在高等教育,近年来喜欢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硬件投入得到重视,“软投入”却严重不够。其二,有关部门通过这种方式,把财权掌控在自己手中,可以对教育、学术发号司令,以合法的理由和渠道,干涉教育自主和学术自治,而具体学校、人员缺乏财政独立性,难以根据具体办学、教育与学术活动需要,合理调配使用资金,让资金用到该用的地方。其三,一些学校、人员按实际需要对经费进行调配,遭遇“制度性陷阱”,面临挤占、挪用等违规风险。有一种说法是,想做一点事,就不得不违规,当然,这也有另一种解读,当某机构、某人做出成绩时,这被认为是敢于突破、打破陈规。

 

我国有必要改变这种教育经费拨付、管理方式。首先,要提高教育拨款预算的科学性、民主性,在制订预算时,听取学校、师生、社会公众的具体意见,在预算出台后,监督政府部门拨款。其次,更重要的是,是要给予学校财政独立空间。这不但关系到经费的合理使用,更关系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教育、学术研究的自主性——没有财政独立性,办学自主权、教育与学术自主空间,就无从谈起,在发达国家,政府向公立学校拨款,而公立学校照样可自主办学,就与学校财政相对独立有关,政府很少会具体要求拨款怎么使用,而会通过学校理事会对校内预算进行决策、学校每年向师生、社会公众公开年度报告等来确保资金有效用于办学之中。

 

不少人担心将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力交给学校、个人之后,会被滥用,但其实,自上而下同时缺乏师生、公众参与决策、监督的财务管理方式,不但降低经费使用效率,还会增加被滥用的可能——只要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就是滥用不出成果,也不会被追究,前些年就传出用洗脚费报销科研经费的丑闻——而把经费使用的自主权给学校、研究人员,同时要求财务收支情况完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既可通过增强财政的独立性,由此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教育自主权,也可有效防患经费浪费以及财务腐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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