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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甸校车模式看政府主导校车的“难处”

(2012-01-16 07: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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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新一期《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对辽宁宽甸县解决全县校车的调查。宽甸是一个比较贫困的县,可在三年前就想到配备校车,全县只有12辆校车,却承担了10多个乡镇5000多名学生的接送任务,同时,这些校车在过去三年里,没有出过事故,这被认为是贫困地区解决学校校车问题的一个成功案例。(央视115日)


三年校车运行,没有出任何事故,这当然是政府加强投入保障、严格司机招聘和校车运行管理的结果。我们也期望其校车运行,能够永远“零事故”。然而,还是有一个问题,始终无法回避,这就是在政府加大了保障力度,配备了合格的校车,加强运营监管,招聘合格、有良好驾驶记录(宽甸还要求驾驶员要为人父母),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超员、不超速的情况下,万一校车仍旧出现了安全事故,比如由于事故对方的责任,等,怎样看待校车事故,怎样追究事故的责任?


这个问题,我曾经问过宽甸的县委书记。他坦诚,自从为学校配备校车起,他就没睡过一天安稳觉。而当初推出这一计划,也有不少人并不支持,认为何苦把这么大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万一出了事,不是吃力不讨好吗?但在他看来,不能因为担心出事,就不做这有意义的事,原因很简单,自己也是孩子的父亲,而且不能因为吃饭要噎着,就不吃饭了。


这样的校车工程,有很浓的个人色彩,为此,其推广和复制,就存在问题,有多少县委书记、县长会像宽甸县委书记这般想呢?其实,在解决学校校车问题上,地方政府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投入问题,二是就是安全责任问题。虽然由政府主导解决校车,会大大减少校车安全事故,但是与此同时,政府也就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一些政府官员担心,自己会因校车事故问责,与其如此,还不如不由政府主导,而把主体责任交给学校,就是出了事故,政府部门最多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问责也只能问到教育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而不可能问责到一把手。宽甸县委书记在接受记着采访时也谈到:“没有这些校车,它就可以去追究这些企业的责任,追究学校的责任,它可以往下追究责任,像我们这种情况,你追究谁啊?你自己管理的。”


前不久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也是按照这种责任思路,建立校车安全系统——在校车安全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司机的责任是主要责任,而政府部门主要是监管责任。不客气地说,这样的责任划分,很难让责任落地,结果是,学校干脆也不配备校车,让家长自行解决。


    认真思考由政府主导的校车工程,在出了相关事故之后,该怎样问责,这对于解决政府主导的后顾之忧,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宽甸的例子分析,由政府主导的校车,三年没出事故,可见政府主导,是提高安全性的重要保障,但如果出了事故,是不是就认为政府主导原则应该调整,当初的决策错误呢?提议并全力推进的县委书记要承担主要责任呢?这必须基于事实,按照法律,而不能仅凭感情,或者非白即黑的解决问题的逻辑。


    在笔者看来,在政府保障投入、加强安全监管的背景下,校车如果出现意外,这不能追究政府主导官员的责任,问责要遵循罪罚一致的原则,否则,不管事故原因,只要出了事故,就拿主导人员是问,是没有多少人愿意干这差事的。从目前校车事故的问责看,存在着责任并不清晰,但为了平息事件,迅速处理相关人员的问题,这种问责机制,是不完善的。比如校车合格,司机有多年驾驶经验,也未超载,由于司机原因出事故,应该追究司机的责任,再撤掉校长的职务、教育部门领导的职务,就说不过去;再比如,学校缺乏资金,配备不合格校车,如果基于事实问责,由此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首要问责对象其实应是地方政府负责人,因为正是由于政府该投入却不投入,造成不合格校车泛滥、黑校车泛滥。


    校车安全责任问责之所以存在责任不清的问题,还在于老百姓并没有参与管理、决策、监督的渠道。这不仅存在于政府不主导,由学校和市场解决校车的模式中,也存在于政府主导的校车工程中。目前,由政府主导的校车工程,基本上由当地政府一把手拍板,虽然这是一件关乎民生的好事,但更适合的决策程序,应该是广泛听取学校、老师、家长的意见,制订合理的方案,提交县人大讨论、审议,然后颁布当地的校车条例。如此出台的校车工程,就不是一个人的责任,既能调动更多的力量维护校车安全,同时,在校车万一出现事故之后,也有依法调查、依法问责的程序保障。


    这其实也是美国解决校车问题和我国当前解决校车问题的不同之处。在美国,校车由政府主导,但有关校车的法律,是要通过立法机构讨论、审议的,在学校管理中,还有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教育会,参与管理、决策,我国目前解决校车问题,在试图纳入法律轨道,可采取的还是行政思路,所以在政府主导和不主导问题上纠结不已。要化解这一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民意纳入决策程序,同时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这样,政府不可推卸责任,也不会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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