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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对辽宁宽甸县解决全县校车的调查。宽甸是一个比较贫困的县,可在三年前就想到配备校车,全县只有12辆校车,却承担了10多个乡镇5000多名学生的接送任务,同时,这些校车在过去三年里,没有出过事故,这被认为是贫困地区解决学校校车问题的一个成功案例。(央视1月15日)
三年校车运行,没有出任何事故,这当然是政府加强投入保障、严格司机招聘和校车运行管理的结果。我们也期望其校车运行,能够永远“零事故”。然而,还是有一个问题,始终无法回避,这就是在政府加大了保障力度,配备了合格的校车,加强运营监管,招聘合格、有良好驾驶记录(宽甸还要求驾驶员要为人父母),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超员、不超速的情况下,万一校车仍旧出现了安全事故,比如由于事故对方的责任,等,怎样看待校车事故,怎样追究事故的责任?
这个问题,我曾经问过宽甸的县委书记。他坦诚,自从为学校配备校车起,他就没睡过一天安稳觉。而当初推出这一计划,也有不少人并不支持,认为何苦把这么大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万一出了事,不是吃力不讨好吗?但在他看来,不能因为担心出事,就不做这有意义的事,原因很简单,自己也是孩子的父亲,而且不能因为吃饭要噎着,就不吃饭了。
这样的校车工程,有很浓的个人色彩,为此,其推广和复制,就存在问题,有多少县委书记、县长会像宽甸县委书记这般想呢?其实,在解决学校校车问题上,地方政府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投入问题,二是就是安全责任问题。虽然由政府主导解决校车,会大大减少校车安全事故,但是与此同时,政府也就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一些政府官员担心,自己会因校车事故问责,与其如此,还不如不由政府主导,而把主体责任交给学校,就是出了事故,政府部门最多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问责也只能问到教育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而不可能问责到一把手。宽甸县委书记在接受记着采访时也谈到:“没有这些校车,它就可以去追究这些企业的责任,追究学校的责任,它可以往下追究责任,像我们这种情况,你追究谁啊?你自己管理的。”
前不久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也是按照这种责任思路,建立校车安全系统——在校车安全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司机的责任是主要责任,而政府部门主要是监管责任。不客气地说,这样的责任划分,很难让责任落地,结果是,学校干脆也不配备校车,让家长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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