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打工子弟求学,需强化问责机制
(2011-09-17 0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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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教育部9月15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开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的通知》。这份文件的签署日期为今年8月25日。教育部对各地教育部门提出,“确保随迁子女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一律免收学杂费,不得加收借读费。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的随迁子女纳入资助范围,确保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新京报9月16日)
这根本是一份不该下发的通知。幸亏这份《通知》的签署日期是8月25日,否则,在开学半个月之后才在官网上挂出解决打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要求,一定会被骂死——教育部早在哪里去了?到现在还没有入学的孩子,很有可能已经回到老家读书了。可即便就是在开学前下发,离开学仅有6天,这《通知》是不是也来得太仓促?给人的感觉就是“应景”。
这份《通知》的要求,其实是对此前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求学问题的规定的重申,没有任何新意。所以,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教育部这个时候才下发,在教育部看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求学问题,已有规定,所以不必再发通知,可是,在北京,8月之后却出现关停打工子弟学校,导致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求学无着的问题,为表示对此事的重视,于是紧急下发通知。
有规定不执行,难道下发通知重申规定就得以执行了?这一逻辑很诡异,但在教育系统中却很普遍。查阅近年来教育部曾下发的通知,内容都大同小异,有相当数量,就是对现有教育法律法规的重申,比如,不得收取择校费、借读费,重视中小学校园安全,等等。这似乎变成了例行公事。在不断重复下发的通知、规定中,法律法规的作用反而被消解,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逐渐丧失。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需要的不是教育部的通知,而是依据相关规定对不解决的地方政府严肃问责。拿北京关停打工子弟学校来说,依照《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作为中央政府教育部门,有责任对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落实《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落实情况实施问责,在北京传出没有妥善解决在读学生的就学去向,就匆忙关停打工子弟学校的消息时,就应介入调查,督促地方政府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原则,妥善解决这些学生的城市求学,并追究地方政府在这一关停行动中的失职责任。鉴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城市求学问题(能否平等入学,是否被要求缴纳择校费、借读费),是当前推进义务教育公平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教育部应该常设投诉热线,及时受理相关投诉。
教育部显然明白自身的职责所在,所以在下发的通知中,提到“对随迁子女就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察。要在开学后对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察,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督察结果作为今年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这样的时候督察,能有多大效果?而且督察的结果仅仅是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这对地方政府有什么制约?更重要的是,等到督察结束,新学期已经一两个月过去了,地方政府的“拖延战术”,恐怕已经起效——拖不起的家长,早自找出路给孩子找学上了。
问责机制的缺失,是我国诸多教育问题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我国教育不缺法律法规,依照这些法律法规,当前涉及教育公平、教师待遇、受教育权益的问题,大多可以解决,可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普遍较差,这就造成以法规落实法规,以通知落实通知,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依法治教,是我国发展教育的基本方略,针对当前的教育乱象,完善问责机制,激活法律法规,十分迫切。对于地方政府的教育问责,除了强化内部问责(上级政府管理部门监管、问责)之外,更需要推进人大质询、监督,以及司法监督。同级人大应履行监督责任,对政府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以避免上下级问责中可能存在的老子问责儿子现象;司法机关应受理公民关于受教育权的起诉,同时对教育部门、学校存在的因收取择校费、借读费、捐资助学费、“条子生”等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司法程序处理。这才能打破教育利益链,形成公民教育权益保护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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