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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资人,政府就有权委派大学干部吗?

(2011-05-20 09: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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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对于深圳组织部门为南科大公选局级副校长,笔者已撰写多篇文章,指出这一公选对南科大“去行政化、去官化”改革的严重背离,并希望尽快制订南科大章程,明晰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深圳市政府作为举办者、出资人,当然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公选两位局级副校长参与学校办学,也是符合眼下的中国国情的,有利于学校的与政府对接,这并不影响南科大去行政化改革的大局。

 

这种想法,在深圳市委组织部和朱清时校长的回应中,也有部分呈现。据媒体报道,对于学界对此次公选的种种批评,深圳市委组织部的干部强调,招聘本身只是为了吸引更好的人才来为南科大服务,而设置正局级级别,的确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来报名,这也是出于实际的考虑。(新闻晨报5月11日)而朱清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南科大虽提出“去行政化”,但如果完全跟政府不对接,也有困难之处。

 

认为政府作为出资人,就有权参与学校办学的观念,在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种管理体制就是“管评办”一体化,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办学者,还是评价者。而这种模式,造成的结果,就是大学教育管理严重的行政化。

 

 我国《教育规划纲要》提到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质就是打破这种办学格局,重新界定政府、举办者、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此前,南科大去行政化改革受到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其办学理念,不但符合教改规划纲要的构想,更是公众对我国大学未来办学局面的期待。

 

在去行政化的大学管理中,作为举办者的政府,对于大学,主要有两大责任,一是依法保障学校的投入,二是监管大学依法规范办学。政府官员将参与学校的管理,但是,其形式不是直接成为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而是作为大学理事会的成员——大学理事会通常由政府官员、立法机构成员、大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贤达人士组成——负责学校的重大战略决策。具体办学中,行政事务由校长负责,而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则由教授治理。在美国,由州政府举办的公立学校,州长一般兼任校董事会主席。比如,施瓦辛格担任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时,就兼任加州州立大学的校董会主席。在我国香港地区,由香港教资委资助的大学,在管理方面,各个大学的校监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席行政长官亲自担任,大学董事会的主席也都由特首任命。

 

由此可见,深圳为南科大公选局级副校长,超越了政府应该拥有的权力。政府可以派官员到理事会中协调学校的筹建,参与学校重大战略决策,但任命官员作为副校长,则是明显干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仅副校长不能任命委派,就是校长,也应该由对大学理事会负责的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之后再由政府任命——朱清时校长的回应,则表明南科大与政府间的权责界限十分模糊,他所拥有的自主权十分有限。而如果南科大采取这样的治理模式,并无任何改革创新,而是重回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至于说委派局级副校长有利于学校与政府的对接,这只是政府不愿意放权、调整与学校的关系的借口罢了。在理事会中有官员,难道不可以协调?另外,既然政府有意举办一所全新的大学,却为何又不敢迈出创新的步伐呢?——深圳市多次表示,要借鉴香港科大,那么,为何不认真学习香港特区政府是怎样管理大学,让大学拥有办学自主权,保持独立性呢?

 

其实,上述这些道理,并不用多说,看一看2008年时,深圳市有关部门怎么说的吧:“深圳市委市政府已决定向国家申请深圳成为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通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深圳高等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如申办成功,将为深港高等教育合作以及目前在建的南方科技大学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同时也将率先向‘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学生自由’前进一步。”说得多好,可具体行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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