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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重庆市招生自考办公室发布《关于对2009年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加分问题处理情况的通告》,明确表示取消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的录取资格。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重庆市招办表示,在为考生更改民族成分责任人已被严肃处理的前提下,不再对外公布31名民族成分被违规更改的高考考生名单。(新京报7月8日)
说实在的,上述处理,是我最不希望见到的结局——学生被取消录取资格,而主事的家长所受到的惩罚,从报道看,包括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等,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当事家长的行政职务并没有撤销,几乎所有当事家长依旧保留公职。
而从重庆市“鉴于31名考生系青年学生,其中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本着‘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和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的原则,故不对外公布这31名考生姓名及相关信息”的声明看,尚有部分当事家长未浮出水面,有网友质疑是否其中有“大鱼”,而其答案,可能随着这纸声明,永远难以知晓。
我不理解重庆市这种“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做法,一方面,他们“明知”要保护未成年人(教育部也称重庆市未公布考生名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可是为何却拿起取消录取资格的利器,指向未成年人?另一方面,既然他们已经给予了未成年的青年学生取消录取资格的最重处罚,为何却不愿意公布他们的名单呢,公布名单的伤害会比最重处罚还重吗?这不是掩耳盗铃吗?不公布学生名单,不是保护学生,而是保护家长。
事到如今,那些呼吁严惩学生的舆论,那些认为取消孩子的录取资格,就是对父母最大的惩罚的论者,应该明白,加分政策的不公平,主要在于公权力的滥用,严厉惩处公职人员,才是有效之道。前几日笔者做一次广播节目,讨论何川洋事件,有家长致电电台说,只有取消考生考试成绩、录取资格,才能严肃法纪,才能杜绝这种事情不断发生。家长甚至说,如果只让违规学生失去加分资格,继续有录取资格,那么家长一定会从孩子的未来出发,铤而走险。我想说的是,家长把所有考生都当作了“何川洋”来考虑问题,另外,并没有分析如果当惩罚的利器真正指向拥有公职的家长时,家长会不在自己已有的仕途和孩子未明的未来做权衡吗?——一个市委书记,如果知道违规加分被查证,自己将被开除公职,而孩子不过多几分加分,能考上什么大学说不清,考上大学会学得怎样也说不清,他会怎样选择?只有把违规惩罚指向家长,只要违规事实被查证,就一律开除当事家长的公职,才能真正有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
笔者一直认为,无论是从责任主体、当事学生的行为能力,还是对公民教育权的保护、对考试公平的有效捍卫,都应该严惩家长,而放过学生,而不是严惩学生,放过家长。当然,有的评论者的意见是既严惩家长、又严惩学生,但令人遗憾的是,依据这些评论者严惩学生所沿用的具体规定,即《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其中,有明确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学籍的明确规定,却并没有如何“严惩”当事家长的明确意见。也就是说,重庆当地目前对于家长的处罚,也可以说很“严肃”了。仔细分析,这则规定的本身,其主旨思想,就是严惩学生,而放过家长。
学生的录取资格是容易取消的,在我们这里,出一个规定就可以了,但公权力的监督——用一条规定就可以剥夺公民受教育权利,本身就表明权力要接受监督——对于教育公平来说意义更重大。是取消31个学生的录取资格,还是开除31位家长的公职,更能引起官场的震撼,这值得深思。从这一角度讲,笔者再次建议,完善相关规则,把惩罚对准真正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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