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才能提高大学质量意识
(2008-12-01 08: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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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法制日报11月27日报道,近日,南昌一高校学生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院,以“学无所成”为由——“在大学学了两年,一点有用的东西都没有学到”——要求学校赔偿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近5万元,并减免学杂费。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诉讼请求。
此前,学生告学校并不鲜见,但大多涉及处分、学籍与学位问题,以“学无所成”把学校告上法院,在笔者的有限记忆里,应算是头一遭。媒体在报道时称,虽然法院没有受理,但足可以引起学校警醒。而对于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学生告学校在法律上存在许多盲点,比如学生和学校到底是什么关系,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多大的责任,除了道德上的共识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上的制约;学生到底依据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也没有法律依据。言外之意是,希望通过立法,来促进大学重视自身的责任,解决学校与学生间日益增多的冲突问题。
这样的想法固然好,但未免太过天真。在笔者看来,增强大学责任意识,提高大学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不是靠法院受理学生有关“劣质教育”的诉讼——这种涉及政府学校、家庭、学生、社会多方责任的诉讼,责任本就难以界定——而是打破高等教育的垄断,扩大受教育者的选择权,让学校在市场竞争中增强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没有高等教育市场竞争机制,从根本上说,“劣质教育”不可避免。在招生中,目前绝大多数学校,没有招生竞争的压力,近年来虽有越来越多的学生放弃录取机会选择复读,但是,这多针对高职高专学校,本科以上学校的学生报到率还保持在很高水平,更重要的是,招生制度制约了高校的竞争积极性,被安排在最后批次录取的高职高专,无论如何难以与在上一批次录取的学校竞争,他们只能录取上一批次录取结束没有被录取的学生。在培养中,由于学校间没有自由转学制度,学生们即便对这所学校的教育质量极其不满,但是,却无法申请转到另一所学校,“靠脚投票”来促使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只能无奈地忍受劣质教育直到毕业,除非主动申请退学回到高考体系。
“学无所成”的诉讼,在这种办学环境中,实在难以理清责任,在学校一方,也有倒不尽的苦水:在招生中,学校只能按规定的录取批次,从教育管理部门那里获得分数达到投档条件的学生档案,进行录取,对这名考生的能力和素质,学校根本无从考察;在培养中,学校没有学科、专业以及课程设置的自主权利,而且学校想淘汰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学生,可是,被淘汰的学生却不能转到其他学校求学,在国内,只有重新参加高考或者就此中断学业的选择,由此使国外大学中十分正常的淘汰学生行为在国内高校很难进行。近年来,先后有一些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而把学校告上法院,法院受理了学生的诉讼请求,并做出要求学校撤销勒令退学等处分的判决,这种做法,让大学的办学自主权陷入尴尬——大学完全可以对法院的做法提出“干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诉讼,并把法院的做法作为学校想对学生负责,却无法负责的材料来反驳学生提出的“学无所成”的诉讼(如果法院受理的话)。
宏观上,高等教育没有市场竞争机制,微观中,学校没有办学自主权,这表明,大学其实不是一个办学责任主体,对一个非办学责任主体谈责任问题,何从谈起?笔者认为,只有打破高等教育的垄断,建立高等教育市场机制,赋予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才是治理“劣质教育”的根本途径,法院对本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的高校微观办学行为进行审理,只能突显学校没有办学自主权的困境,而对教育质量的提高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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