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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查捐赠者的“空头支票”,更要严查受捐的资金流向

(2008-05-30 06: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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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据北京晚报5月28日报道,1998年的洪灾捐赠中,六亿元认捐款有一半没到位, 2008年3月的雪灾捐赠中,有三千万捐款是空头支票,为此,政府将严查救灾捐赠中一些企业做“捐赠秀”开“空头支票”的行为。

 

企业在救灾捐赠中,面对媒体、大众,许诺捐赠,却不兑现,这非但是不诚信行为,有损企业形象,而且,也触犯了法律。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行为。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颁布实施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部分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很显然,企业难以逃脱开“空头支票”的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且,对于企业这种做法,政府和受捐者,很容易就会让企业尝到苦头。2008年3月的雪灾捐款中,到时尚未颁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但湖北省民政厅只出了一招,就让拖欠捐款的企业乖乖地补上捐款——民政厅公开表示,将对捐赠中开“空头支票”的企业公之于众,以体现社会诚信。

 

处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企业,担心失信于民,失去消费者,为品牌摸黑,于是很怕“公之于众”这一招。而相对于“很容易”就能制约企业开“空头支票”来说,笔者更担心的是,如何保障每笔捐款达到灾民手中。

 

同样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明文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办法还明确,“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但是,要做到像公布企业捐赠行为那样,公布每笔捐款的用途、去向,在现实中却“很不容易”。最近,有不少网友在议论一些公益基金收取过高的管理费问题,将救灾捐赠作为基金会的原始资金,并质疑救灾款项的用途,捐赠款使用效率低下,就一再表明,离开公开、透明地使用捐赠款,还有很远的距离。甚至于捐赠者在履行法律法规授予的查询权利时,都似乎难以做到理智气壮。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在于有些受捐赠者本就是政府性质的机构,或者具有一定的政府背景,牵涉到诸多的利益关系。

 

既要让《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约束捐赠者,更要让《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受捐赠者,这样,才能避免救灾捐赠成为秀场,才能使救灾捐赠真正让受灾者感受到捐赠者的爱心,而不至于让受捐者对捐赠失望,影响整个社会的慈善生态与公民的爱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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