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圈养”教育有治否?

(2006-12-19 15:52:28)

        规定学生下课时,只能因上厕所、喝水方能离开教室,或者最多只能在走廊上走动。在常人看来,这种只适用于牲畜、扼杀学生活泼好动天性的措施,是不可能出现在担当育人责任的学校里的。而眼下,这种“圈养”教育措施却在中国基础教育界十分盛行——伴随着批评之声,出台相关禁课间活动令的学校越来越多——不由让人好生奇怪。

        我注意到,众口一词的言语,是抨击这种“圈养”违背教育本质,同时指责学校不敢负责任、不愿负责任,批评老师的失职与惰性。可是,这种抨击对现实毫无触动。分析其原因,就在于没有触及到“圈养”的根源——我们的教育国情。

       我们的教育国情,是学校投入得不到保障,随之而来的是学生活动场所有限,学校活动设备简陋,学校根本无法通过安全评估安全检查,但学校依旧开门招收培养学生。这些处处蕴藏着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在上级部门严命不出安全事故的要求下,出台禁活动令,就成为避免学生安全事故的上策——要是在发达国家,明知有安全问题,而且这安全问题是由于政府投入不足造成的,却让学校开门,则是政府的严重失职——与此同时,由于学校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不少学校在考虑为学生投保时,也往往被一些保险公司拒绝,因此,学生在学校出了安全责任事故,最后只有学校买单。

       我们的教育国情,是上级命令大于自身道义。近年来,由于各地的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频发——马路跑操车祸、校园内交通事故、学生溺水、学生打架致死等等——且每起事故均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有的甚至引发校园事端,比如家长停学生尸体于校园,在校园游行、静坐等,教育主管部门十分头痛,于是发出命令,要求各学校紧绷安全事故神经,将校领导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并以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学校集体项目评审。如此命令,让学校领导在利弊权衡之后,自然倾向选择“圈养”以获得“零事故率”的“美誉”:谁能保证学生在学校不出事故?而与其出事故影响整个学校、自己前程,并闹得学校鸡犬不宁,还不如把学生严加看管起来。可谓上有所命,下有所效,丢官事大,教育事小。

我们的教育国情,是法律不健全和法律不执行同在。不少地方,至今没有明文规定学生在校园出了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有的地方出台的规定,也难以真正落实。以某些出台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为例。条例明文规定“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四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五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六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八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九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二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三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五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六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七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八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九不可抗力造成的;十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很显然,以上条例中,如果学校知道自己“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那么,它可能会尽量防止学生开展活动,减少事故发生以及自己承担责任的可能;而“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等等,往往是各说各有理,通常的情况是,家长在学生出事之后,带着一帮亲属到校讨个公道且得到社会支持,而学校要么息事宁人,要么置之不理——共同的特点是,很少有走法律的程序,通过法律来解决。

我们深知,消除校园里的安全隐患,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这涉及到对教育重要程度的认识以及具体的教育投入;改变我们的教育管理体制,让学校领导不屈从于上级政府,不以自己的功利追求来影响学生的身心发展,也是很难实施的;而明了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知道出了安全事故该怎样依法处理,也需要法制的健全作为保证。但是,如果由此任由“圈养”教育蔓延,那么,我们明日为之付出的代价,也许比今日不愿意投入的“金钱”、改变的“成本”要多多少倍。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