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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泉代言受损凸显了相应法律的缺失

(2009-11-06 22:24:46)
标签:

羽·泉

郑钟海

娱乐

据报载,2005年“羽·泉”和深圳某公司达成协议,双方拟成立某娱乐公司,羽·泉为其产品形象代言人,并持有35%股份,且公司将代羽·泉缴纳出资款105万元。但事实是,娱乐公司并没成立,羽·泉也未获得任何应得的股东利益和告知,而该公司的部分产品就已经打着羽·泉的代言旗号开始销售了。

羽·泉代言受损凸显了相应法律的缺失

明星陷入“代言门”早已屡见不鲜了,且往往是因其大意或贪婪,导致了自己后知后觉地当上了所谓的“第二受害人”,而首当其冲的则是无辜的消费者;但羽·泉这次面对的却是截然不同的遭遇:先被奸商忽悠,接着被卖,眼巴巴看着别人数钱,还倒贴上名声,最后彻底地醒悟过来,拿起法律武器想着自卫,却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力不从心,举步维艰。

 

这年头,空手套白狼的伎俩和例子比比皆是,往往就在一个不小心,就会或自愿或被动地落进了这一漩涡,而自己既是被骗者、受害者,同时也极有可能是怂恿者、帮凶者。就在羽·泉身上,这出好戏上演得非常离奇的顺利,试想想,时距四年,羽·泉是不是被蒙在鼓子里或者故意听之任之且忍之,这不得而知,但奇怪的是,在这个众多代言明星逐渐沦为公众特别是媒体口诛笔伐的众矢之的,羽·泉跳出来为己维权,这是否表明了羽·泉在忍无可忍之后力争挽回艺人的自尊,从而鞭笞奸商丑陋的嘴脸,还是在长期受于奸商淫威(据说该公司是深圳市利税大户,且又是赵本山“关系”户)挤压之后,无奈地发发牢骚,让众人清楚他俩乃至更多代言明星的势单力薄,才导致真正地诖误了消费者?换言之,代言明星的“助纣为虐”皆因自己的“身不由己”和“上当受骗”?

 

不管事实是以上的哪种,其实,从某一角度而言,羽·泉深陷“代言门”名利双失是一不幸和悲哀,但他们勇于站出来——暂且勿论动作慢了几拍,但终归是好事一件。好的意义和本质,不仅在于羽·泉不惧强势而为己维权,体现明星艺人的自强和自爱,更甚的是,这也将带动和鼓舞其他哀于其扰的“潜伏代言明星”纷纷露脸,抱团取暖,共讨奸商,大白真相,免得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和公众只打“出头鸟”,而让幕后的奸商们逃过应有的责罚和訾诮!

 

前阵子出台一法规,明文规定说:食品有问题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这“指名道姓”的公平性,其异议显然是有的,但到底是“合法化”了,哪怕是强制性的“合法化”。从大局出发,这法规不一定“人性化”了些,但多少对泛滥成灾的代言局面有所抑制和震慑;可相应的问题是,法规要打击不法代言,但是否也应该开宗明义地制定一套专门维护类似像羽·泉上当受损的明星艺人的律法呢?惟有此,方能行之有效地从正面或侧面更好地责罚那些所谓财大气粗、一手遮天的土财主,杜绝出现另一种泛滥成灾的“店大欺明星”的异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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