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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剥夺了纳税人的“权利感”?

(2005-10-01 22:37:22)
分类: 品牌观点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如何确定“起征点”举行立法听证会,而围绕个税起征标准、纳税人权益的争论成为焦点。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纳税人的“权利感”缺失正成为个税征收不得不面对的一种“尴尬”,甚至于成了一些人“避税”的理由。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一个公平的社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可是,为何公民履行了纳税义务之后,却没能感受到相应的权利呢?到底是谁剥夺了纳税人的“权利感”?“权利感”是与“义务感”相对应的一种认知,是对自己履行义务之后的一种关于回报的合理诉求,也是维系社会和谐与公平的一种重要因素。在我们这个日渐平等与进步的社会中,对多数公众“权利感”缺失所传递出的信息,理当引起重视。

  毋庸讳言,权利与义务需要成文的法律来

  加以明确,而公民“权利感”的缺失往往与公民权利的规定欠明确有关。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绝大部分的法律内容在对公民义务做出要求时,均对公民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在纳税问题上,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却语焉不详,宪法中也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并没有明确纳税后的公民将享有怎样的权利。事实上,在各种现行的税法当中,不止是个人所得税,包括其他一切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纳税责任的规定中,都缺乏真正明确的对纳税人权利表述——这正是造成目前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权利感”缺失的重要原因。

  社会群体特别是税务征收部门对纳税人的缺乏尊重是造成纳税人“权利感”缺失的又一原因。在税款征收中,出现了一些吃拿卡要、暴力征税等缺乏对纳税人必要尊重的现象,个别税务人员侵害纳税人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此,又怎么能激起人们的纳税积极性呢?履行这种没有“权利感”的义务,怎不让人心怀怨言?这种缺失的“权利感”又怎会不被一些人拿来当作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借口呢?此外,尽管我们一再强调“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真正的税款用途向纳税人公开还停留在相对初级的阶段,税务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对于税款的支配还远未达到对纳税人负责和向纳税人公开的程度。外国电影上常有这样的镜头,一个公民可以底气十足地指责某警察工作不认真:我是纳税人,你的薪水是我们支付的,我有权监督你的行为!但现在,中国公民还找不到这种纳税人的感觉。

  显然,给予纳税人充足的权利感正是强化税收监管的前提要素,社会群体的纳税意识需要法律的强制规定与自觉性来共同培育,而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权利感”,显然应成为增强纳税意识的先决条件。因为,“权利感”不仅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行,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否则,个税起征点不管如何变化,征收效果可能仍然难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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