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命来”不符合法制精神
(2019-10-29 16:17:29)| 分类: 这个可以发 |
它仅仅是报仇雪恨。至于媒体所称“在国家以法律手段惩治犯罪之前,人们实现正义的途径是以血还血式的自力复仇”、“而当这种正义不能充分实现的时候,部分人或选择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实现他们所认为的正义”,则简直就是教唆犯罪了。刚从网上看来的截屏,大连受害女孩家长的博客,已经有豁出去的意思了。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适逢大修,显然已被媒体和公众架了起来,“期待一场全民大讨论”。甚至,央视干脆直接向《刑法》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挟。
这是挑拨公众危害法制的疯狂举动。
所有的“民意”,所有的“大讨论”,无非就是杀死那个13岁男孩。为了杀死他,不惜修法,不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是大家的终极目的。
但立法或修法的目的,是不是也是杀死那个13岁男孩?家属想杀死他是报仇,旁观者想杀死他是为什么?法律要杀死他又是为什么?这个命题却无人反思,却只想以“一场全民大讨论”,绑架法律,要挟“自力”,逼公权力就范。
我想说的是,一个文明人,一个文明的社会,是不会把“拿命来”常挂在嘴边的。肉体毁灭,从根本上说,是文明之前补偿报仇者心情的伪命题。“一命抵一命”,等于承认了人只有数量而没有质量,等于承认了你所爱惜的,和你所仇恨的,其实是等价交换。
在解决法律技术问题之前,未亡的人们,需要相互传递的,应该是建立在对生命珍视之上的温情和悲悯,而不是一股脑的“拿命来”。负责任的媒体,更应聚焦于事件的悲剧性,而不是挑拨公众情绪,执迷快意恩仇。
而现状是,事件走势全部按着相反方向发展。所以,我所期望的底线,就是法律不要被绑架,法制精神不要被篡改。至于地方机构,当务之急,则是全力做好家属的应激预防,避免新的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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