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怎么个保护法
(2019-09-03 10:55:52)分类: 这个可以发 |
智者曰:别给我那么多权利,太多了都不会使了。
毕竟是智者,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权利到底怎么使?
比如最近中国药科大学的教室人脸识别系统,据说用于日常考勤和纪律管理。但论者首先担心的是,它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因为相同的事情发生在瑞典,那边政府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向涉事中学开出了罚单。
这几天又有一款AI换头术的APP,据说也引发了关于隐私权的“集体焦虑”。至于酒店和出租房里安装摄像头的“鬼故事”,就不用再举例了——好像唯有到了这份上的侵犯隐私权,才会走上法律追责的程序。
随便一罗列,就可以发现,似乎隐私权,仅仅是名义上属于被侵犯者。除了法律追责之外,绝大多数的隐私权,也仅仅停留在“集体焦虑”阶段。而且,行使隐私权,除了形成官司,似乎也仅仅取决于侵犯隐私权一方的过分与否——被侵犯者的权利,却操纵在侵犯者的手中。
这当然是严重的误会,但又是真实存在的假象。所以,在涉及隐私权这个概念之前,首先必须要澄清另一个概念,就是知情权——隐私权拥有者,他们首先拥有被告知和被征求同意的权利。无论是否走上法律程序,被告知权和被征求同意权,都是廓清是否隐私权遭受侵犯的一个标准——只要你觉得受到了伤害,以及担心受到伤害,哪怕是感觉不适。
酒店和出租房探头就不提了,加装教室人脸识别系统,重点是是否征得了学生的同意。瑞典的例子是提前告知了家长,但因为真正遭受伤害的是学生主体,所以它一样要被罚。至于那个换脸APP,虽然它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但其中的文字游戏的空间,恰恰说明即便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同样存在着侵犯隐私权的嫌疑。
但无论如何,告知,看来是保护隐私权首要的前提条件了。虽然它看上去依然是被动的样子,但作为非即时的保护行为,这已经具有了普遍宣示的意味——所有人,你们须知,你们所为,都有可能涉及他人隐私权。而在目前,侵犯隐私权行为泛滥的主因,也就是对这个普遍宣示的前提,无人在乎。
8月22号,有个新闻被大多数中国媒体忽略了,那就是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三审。其中关于“隐私”的法律定义,二审稿为:“本法所称的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三审稿改为:“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明确规定,宾馆房间于住宅相同,均属于私密空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探。
三审稿比之二审稿,就是给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戴上了“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帽子。而这个帽子,正是前说的告知和征求同意的普遍宣示。意即告诉大家,保护隐私权,从这里开始。
起点知道了,终点在哪?这我就不知道了。因为就在8月30日晚,范冰冰生子的谣言,还霸占着热搜。以至于次日,涉事的南京妇幼保健院不得不搬出《战国策》辟谣:“夫市之无虎明矣,然而三人言而成虎”。
但我粗略数了下,说范冰冰当妈和信范冰冰当妈的,好像最少三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