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个人行为的技术问题

(2019-05-09 11:07:36)
标签:

杂谈

分类: 这个可以发

塞罕坝有森林防火员索要过路费,这大概属于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另类解读,还望塞罕坝方面周知。而官方给出的“个人行为”之答复,也需要做技术性推敲。

“个人行为”,肯定是属实的,否则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另类解读,会波及到什么层面,影响到多少人的仕途,殊难预料。我索性再替塞罕坝方面多言几句心声——前有贺兰山、秦岭之鉴,作为刚树起的绿色典型,居然动了“此路是我开”的妄念,想想都害怕。

所以,“个人行为”不但属实,又是必然的。这相当于传说中的“临时工”,第一时间撇清,总是脱罪的办法。事实上,过往的案例证明,凡属“临时工”起意,最终雇佣“临时工”的,大约都逃过了一劫。

这就是个问题。处置“个人行为”和“临时工”,分分钟搞定的事,其波及面既小,震慑力当然也微乎其微。而社会影响,却是民意汹汹,与处置之初衷,南辕北辙。

那么,“个人行为”到底能不能升格,让其失去遁词的作用?这个,还是需要做技术性推敲。而且,对于社会影响和震慑力而言,这个推敲很有价值。

我分析,从“个人行为”到官方行为,其主观上的推演似乎是不存在的。这也是大多数撇清成功脱罪的根本。但是,抛开主观,法律不是还特认结果么,那么客观上的结果论,就应该尤其受到重视,并作为处置的重要根据。

以塞罕坝为例。森林消防员穿制服索要“过路费”,仅此一点,我就认为他已经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是带有了“职务行为”的性质。否则,第一,你很难解释他穿和不穿制服的性质差别;第二,穿和不穿所导致的索要结果,差别也是显见的;第三,如此明显的职务特征犯罪,作为雇佣者和管理者,没有理由不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般来说,所有渎职罪,都把排除主观授意作为前提。既如此,那么就可以推断,所有的“个人行为”或“临时工”,也都暗含着渎职罪的存在。而真正的警钟,真正的防微杜渐,真正的震慑力,真正的社会影响力,不是处理“个人”和“临时工”,而是雇佣和管理他们的人。这个“人”,当然就指的是“官方”。

至于毫不知情却可能身陷囹圄,冤不冤呢?当然不冤,因为这正是你的职责所在,也是你为官之路的必然风险。觉得冤,不干就是了。

所以,我个人希望,从今以后,官方通报的措辞里,永远不要再出现“个人行为”,永远不要再出现“临时工”。完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