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鸡毛懒政制造
(2018-04-24 09:38:49)分类: 这个可以发 |
起码在北京,那种具有封闭空间的、三轮或四轮的微型电动车,已经泛滥成灾了。然而直到4月20号,我才从北京日报上看到,《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一审过程中,这类车将被定义为机动车。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所谓整治行动,就是“警告”。
梳理关于它的逻辑问题,或可从另一个角度澄清标题所言:
按行业概念,此类车属“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据说到现在还没出来——国家标准还没有,却居然全国横行了,此处是不是应该加一句“厉害了我的车”呢。新标准没有,旧的总有吧?答案是有。而按旧标准,此类车都属于超标车,属于违法生产违法上路。既然违法,处罚起来怎么就只一个“警告”了事呢?显然,逻辑上是不通的。
而按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概念,这种车又叫“老年代步车”。多个心眼儿的人,还会另贴上“自用”、“接送孩子”等车贴。这些附加用语,都是在向交警叫板——我不是黑车,我是老人,我虽然不是老人但我是接孩子的……总之,在这些提示语下,你交警就不应该处罚我。这样的想法是与法律精神相忤逆吧,但我们的交警居然也认可了——“警告”也只是“整治行动”里才会发生的事儿,大多数情况下,则根本无人问津。这是在执法环节上出现的逻辑不通。
总有一种遁词,叫人性化。上述之外,还有个所谓的一年到N年的“过度期”。就是说,我要管了啊,但为避矛盾激化,我给你段时间,让你自己处理,所谓“勿谓言之不预”也。然而既属违法违章,又怎么能给予违法违章以过度期以让其继续违法违章呢?这个逻辑,谁又能给讲讲清楚。
标准制订严重滞后,生产销售无人问津,使用上路执法懈怠,此三条,就是构成如今中国马路上浩浩荡荡的超标电动车洪流,以及积重难返的电动车驾驶乱相的根源。它是一个基本的逻辑错误,更是一个典型的懒政案例。
刚看到的另一则新闻:公安部将“督促外卖企业派人参加整治外卖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不吹牛比,对于外买电动车横冲直撞大闹交通秩序的乱相,我早就想到了这个法子。我都能想到,我不信交管部门就想不到。而既然能想到,却为何必须要等“养肥了”之后再实施这个法子?个中原由,倒是我死活都猜不到的。或许其中最大的分野,就是我和交管部门之间,在事关懒政一节的理解上,完全不同吧。
当然,即便都出下手的告示了,但依然存在着逻辑问题——因为送外卖的,几乎没有“电动自行车”诶。难道你整治的,仅仅是这几乎没有的电动自行车里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
懒政真讨厌,因为它见缝插针,无处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