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十三郎,只有犯罪分子
(2015-11-03 10:42:44)分类: 这个可以发 |
庞国钦以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三个月,处罚金3000元。
虽然在我看,这惩罚并不严厉,只是挠痒痒,但可以确定的是,庞国钦是犯罪分子了。若按矛盾的两分法,他并不属人民内部矛盾,而是敌我矛盾。即便三个月后他浪子回头,洗心革面,那也改变不了,他曾经最少有三个月,站在了“我”的对立面。
当然,法律不讲两分法,法律讲事实和依据。庞国钦案的事实和依据,经过法院的研判,被确认为是犯罪。而既属罪行,就不是小过失,就不是私德上的瑕疵,就不可以原谅——这个属性和分野,说明,庞国钦,在法律上依然站在了“我”的对立面。
然而报道这则消息的报纸,那天的标题是:《摩托二环十三郎被判拘役仨月》,转发的网络,标题里依然是:北京摩托二环十三郎……。二环十三郎,虽只是一个外号的沿用,但在新闻的严肃性上,在对庞国钦行为性质的判断上,我认为,媒体犯了错误。
二环十三郎,倒不是从庞国钦开始的。原版的人物,叫陈震。他在N年前,曾以类似的飚车行为,被赋予了这个外号。而这个外号从陈震到庞国钦的传承,说明了,在舆论上,他们的行为,N年之中,始终被混淆着,颠倒着。一个“郎”字,透露出人们对他们的褒奖的事实。据说陈震后来成为玩车界里的宠儿,还成了试驾的专家。我猜,这并不是浪子回头的依据,而是那个“郎”字的影响力,把他变成了人才——无论他是否犯罪。
可以想见,三个月之后,庞国钦大约也会收到聘帖吧,也会有英雄归来的荣耀吧。那么,他所供认的“为了出名”,事实上依然得到了满足。而这个满足,对比法律惩罚的效力,参见陈震的前科,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就是说,他以极小的代价,实现了愿望的满足。
所以,从根本上讲,庞国钦案让我看到的,是公共舆论对法律的一次完胜。
是非混淆,黑白颠倒,这已经是中国式的一种舆论常态。尽管你在所谓的大是大非上依稀尚可见到公众的“正能量”,但在切近个人私利,或者不那么高大上的舆论题材上,你会轻松发现,人们的观念和态度,是混乱不堪的。
刚看到的一则新闻评论,标题是质问的——八成人反对的交通新规是怎么出台的?
作者质疑的是深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主要一条就是“机动车违法45天内不处理将被停驶”。这个质疑的依据,我看了内文,并无法律上的纠缠,所以也只剩下了“八成”的民意。而我所鄙视的,正是这“八成”的民意——你既然开车违法了,那么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抽出半天,去趟交警队或银行交纳罚款,就那么难吗?而以这样的“民意”,我也可以想象,他们“八成”连罚款也不愿交吧,他们“八成”更愿意这个世界连交警交规都没有。
这个,就是“二环十三郎”的群众基础——不但把飚车族看成是一种英雄,而且把法律看成是对自己的一种骚扰。只要发现对自己的私利构成可能的威胁,他们就可以集合“八成”的民意,外加评论家的助阵,向法律开火。他们唯一忽略了的,就是:这个法律是纠正他们违法行为的,是为了不让他们变成像庞国钦们一样的犯罪分子的。
在北京,我的出行,常在行人、骑车人和驾车人之间切换。有趣的地方,是我常可以以不同的视角审视他们之间的关系。我最后发现,只要想,我总能为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找到知法犯法的理由和苦衷,我甚至还可以为交警和协警找到执法不严的理由和苦衷。而这些理由和苦衷的集合,就是大家伙儿都去争当犯罪分子,大家伙儿,都是犯罪分子的好苗子。
放大看,中国所有这样的“民情”“民意”,靠法律是帮不上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