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警察新闻
(2014-02-10 16:58:33)分类: 这个可以发 |
原文不找了,大概意思是:郑州机场出乱子那事儿,有围脖说是乘客打砸了机场,但机场派出所所长说,事情没那么严重。本来这话说完也就完了,没那么严重就没那么严重,但所长又跟了句:正在寻找发围脖的人。
500条是吧,这我当然明白。保不齐,我前边说的“出乱子”,放在所长那儿,也要算进需要寻找的对象。但这“寻找”的潜台词里,到底是因为“出乱子”造成社会混乱呢?还是因为“出乱子”带给派出所麻烦呢?我倾向于后者。所以,寻找发围脖的人,我认为,就是明目张胆的恐吓。待“寻找”到之后,又当如何呢?如果所长把人拘了,那这拘人,就是明目张胆的报复。
类似的例子,过年前后,挺多。比如禽流感吧,死了人。记得南方某省,好象是死了1个,但有人的围脖里,说是死了5个还是几个,反正是超过1个。然后发围脖的就被拘了,比“寻找”要严厉和直接得多。
共同点是一致的——“事情没那么严重”,但你却夸大了。那么,夸大是不是就是造谣?无心的夸大,和恶意的造谣之间,警察如何区分?夸大和造谣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警察又如何区分?区分之后的处理,又如何能我等旁观者继续区分,哪个是惩处?哪个是报复?
据说,新闻记者也有冒失的时候,可能会把“事情没那么严重”的,夸大成事情好象挺那么严重。但对新闻记者,警察貌似还不好直接拘人,而且需要利益受损方起诉。那么法院怎么判呢?我知道的案例,也可以找到共同点——一般都看基本事实的真实性。比如前边的例子,“事情没那么严重” 前提,是说,事情还是发生了,这个发生,就是基本事实;同样,禽流感死人了,这也是基本事实,到底死了1个还是几个,还是在基本事实基础之上的事。所以,要交法院判,说机场发生打砸的记者,和禽流感死了5个之类的记者,乃至他所供职的媒体,是不会被判有罪的。顶头了,这样的记者,会被媒体机构处罚,甚至开除,媒体做出更改甚至道歉,而已。
这么看,记者笔下的夸大的新闻,显然会比普通人的围脖影响力要小。就是说,如果套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科律,同样的夸张,其造成的影响,记者比普通人要更大。这就有点儿悖论了——造成更大影响的记者是无罪的,而造成较小影响的普通人,却是有罪的。这难道是对记者和媒体公信力的讽刺乎?我不信。而就郑州机场事件和禽流感事件这两则新闻而言,当地警方“寻找”或拘留围脖发布者的行为,显然是给基本事实清晰的事实,人为蒙上了一层居心可疑的不确定因素。要我说,这就是对新闻的一种不良驱动。
大年初六,我从山西返回北京,结果遇雪,在临汾的一个隧道口儿耽误了两个多小时,只能半途求宿。事情是这样的——在那个隧道口儿,发生了多车追尾的事故,把隧道完全堵死。我到现场的时候,前边的人告诉我,撞了20多辆,还有人受伤。受伤是我最关心的,经过询问,还好只是轻伤。由耐心等待到不耐心等待的当儿,我分别给临汾交警、山西省交警及告诉公路管理局、国务院假日办打了几通电话,其中,山西省和假日办方面,接我电话时,都是首次接到报警。就是说,这样一起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如果不是我打电话,有关方面还不知情。后来,当县里的交警和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印证了我的判断——他们说,他们之前接获了报警,但没想到这么严重。耳熟啊——又是严重不严重的事儿。所以,才会在报警之后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没人来处理事故。
我现在回想,我当时打电话时,是说有20多辆车连环追尾,但事实呢,是只有10几辆车。但除了这个数字不对,其他的,连环追尾,堵塞道路,有人受伤,等等,都是准确的。那么,如果我有围脖,并且一激动就发出一条围脖,那么山西的警察,会不会也要“寻找”我呢?诶呦,怎么那么后怕呢。而这些如果一旦如果成真,那么关于山西高速路段发生多车追尾这则新闻,肯定也会在新闻本身之外,外挂上一则关于滕云同志500条的花边儿。而那车祸发生之后两个小时无人问津的真正新闻内核,也就被有意无意地隐瞒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