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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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喊喊有点中计了,第二篇反驳虽然俏皮,可还是起急了。你乱方寸,就是中计。起码,在反驳的同时,你不可能干别的。历史上,很多有用的人,就是长期活在辩解中。总的看,这是吃亏的。
而且,如果跟吴英比,喊喊的冤枉还算轻的。或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怀疑也是喊喊的主旋律。你臭了方舟子,比你高兴的人有的是。
名誉比生命重要。这话放喊喊身上,我信。但吴英的死刑,也不能看作好死不如赖活着。我对比着看了一阵子新闻和法律条文,终于发现,在吴英的死刑上,最刺眼的一句话是这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而法律条文里的确也写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就得死。不对,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解释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才得死。“重大”和“特别重大”,这俩词儿有区别。
好吧,我就说说这个损失。比如我吧,如果“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句话还算数,我大概就可以算成国家的的主人之一。但是,我这个主人,的确没有感觉到自己因为吴英遭受了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利益损失。我当然也是人民的一员,但我这一员,也的确没有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因为吴英遭受了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损失。总之,别管我是被蒙在鼓里,还是视野狭窄,反正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感受到吴英带给我的损失。那么,是不是就是说,吴英所造成的,是别的什么人民,和他们的国家的损失呢?比如,去年4月,吴英案二审时,《法制周末》的专题新闻就透露,说东阳政府的十几个人,就要求法院要吴英的命。能够联想到的相关背景,就是吴英案发后,曾经检举了多名贪官。现在,我再替东阳当地的人民,就是那些所谓利益损失特大的人民,设身处地地想想,到底是让吴英还钱重要呢?还是要吴英的小命重要?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即便不按古训走,那也得先还钱再偿命吧。显然,现在的情况是,不要钱,光要命。这不是债主的逻辑。
吴英之死,许多声音都在喊刀下留人,这里有分教。因为在人们的印象里,关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一节,会把集资诈骗的吴英,和贪污受贿的政府官员,很容易地做出比较——他们到底是谁更让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的损失呢?因为在大家的记忆里,每次惩处一个大贪,最后等来的,都是无期。以至到后来,我总是觉得,这些大贪,或许并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什么重大损失。
或者,所谓国家和人民的损失,的确存在着多种表述。比如吴英检举出一串儿政府官员,也可以算作是国家的损失。而越高的官,和越多的官,就意味着国家的特别重大的损失。至于人民的损失,失去了这么多父母官,应该“如丧考妣”才对,当然也是重大损失了。
所以,应该修法。“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句内容含混甚至产生歧义的表述,就应该首当其冲。因为我的确也明白,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中,是从来都不包括我在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