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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北京昌平农民老余,赶着驴车行进在康庄大道上,结果被一汽车撞了,驴严重受伤。索赔未果,老余开打官司,日前官司审结,经过评残鉴定,法官判肇事司机陪老余3000元——一半是贬值损失,一半是照顾驴的费用。
新闻很有“驴情味”,希望老余善待驴儿,直至给它送终。我看这官司的结果,驴基本上已经享受了人的法律保护。这没错,很温馨,但是,人毕竟不是驴,人在法律意义上所该享受的权利,是不是还是应该比驴高一些为好?我的意思是说,在充分尊重驴的生命价值的同时,我们的确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上,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简单举个例子——精神损失。人的生命里,肉体之外,精神是个很重要的东西,这大家都承认。但是,一到了官司上,我们的精神就往往被告之没什么价值,或者价值很低。如果这不算侮辱,那么,不同地域之间出现了不同的精神补偿水准,有人值钱有人不值钱,这样的厚此薄彼应该属于骂人了吧。但是,事实就是这样。
肉体价值和精神价值,人类发展到这个阶段,好象大家公认的,是精神越来越值钱。这从国外动辄千万的精神赔偿金上就能看出来。但在这个领域,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我们还差得很远。按与时俱进的说法,这个脚步我们跟得太慢了。
说到底,法律是给人设计的,也是为人服务的,为驴评残,可以作为温情的善意看待,但关键的,我们还是对自己要更善意一些,更拿自己当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