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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述一次立法片段(上)

(2006-07-11 18:23:32)

世界杯太热闹,淹没了好多事,好多重要的事。世界杯看完就完了,但被淹没的这些事,要跟着中国人一辈子。

比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这是个立法的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和义务教育法修正案,还审议了几个草案,都分量不轻,比如反垄断法、突发事件法、监督法草案。

其中,突发事件法在媒体那儿比较受关注。我值班时,赶上第一拨新华社通稿,编辑强调了媒体擅报的风险,并做在了标题上,大意就是,擅报要罚510万块。而这个口径,又与新华社原稿的基本精神一致。

 

625的新华社稿件如下:

新华网北京625电(记者杨维汉、田雨)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草案还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此稿发布后,媒体反应是敏感的。当然,矛头也是冲这个擅发处罚去的。

隔日,南方的金羊网做了专题,名字很直接,就叫“媒体擅报突发事件要处罚?”

专题罗列了部分媒体对此法的质疑,很集中,态度也很坚决,反弹比我想象的强烈。以下是几个媒体的声音:

新快报:限制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背离立法目的

南方报业: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

第一财经日报:突发事件应对媒体不应缺位

红网:处罚媒体擅报突发事件值得商榷

光明网:何为“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潇湘晨报:突发事件中媒体应有的权则对等原则

 

事实上,这些声音的发布其实也有来由。按一般的新闻纪律,特别是公开出版物,发出背离官方态度的声音,是需要担很大风险的。那么,大家何以如此集中地在短时间内发出了这样的反弹之声呢?

我注意到,626,就是上篇新华稿发出的次日,新华社又发布了一篇通稿:“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原稿如下: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田雨、李鹏)一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表示,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建议草案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6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表示,依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规范,都写得比较明确,建议通过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使这部法律对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危机应对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发挥作用。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王维城委员认为,草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大小不同,明确了不同级别政府的责任,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危机意识。草案第6章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列了7项,其中第2项是“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草案所列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但规定的处分太轻。建议加上一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智宏委员、郭树言委员也认为,草案第55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给予行政处分是不够的,对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上已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树言委员举例说,有些煤矿爆炸事故中,矿主隐瞒事故或瞒报伤亡人数,把大事故报成小事故,责任人畏罪潜逃的事件时有发生。他认为,对这类情况就应当按刑法处理,仅用行政处罚是不够的,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草案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发布方面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许多委员提出,草案第57条“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虚假情况的”,不够准确,应明确是什么部门作出的“规定”以及“规定”的具体内容。

徐永清委员建议,草案应对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要求写得更明确一些,以更有利于武警部队增强责任感,更好地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

 

看得出来,此稿的风向已经发生转变,“缓谎瞒漏”之说实际上是对媒体发布信息的一种保护性说法。而文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草案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发布方面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许多委员提出,草案第57条“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虚假情况的”,不够准确,应明确是什么部门作出的“规定”以及“规定”的具体内容。” 的表述,则已经是公开和草案叫板了。

不能怀疑,正是这样的叫板,才给了诸媒体说话的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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