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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条件

(2023-05-16 21:34:24)
标签:

行政诉讼

证据

出庭说明

分类: 行政诉讼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
)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
)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
)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
)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 梁凤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8年版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诉讼地位。行政执法人员是作为类似当事人地位而非证人。行政执法人员出庭所作的说明,不是证人证言,而是当事人陈述。

   第二关于出庭说明的启动程序。本条仅仅规定了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实际上,出庭说明不仅仅可以依照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出。

   第三出庭说明的前提。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出庭说明,须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为前提。如果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无须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第四拒不出庭说明的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说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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