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重复质证中“确有必要”的理解
(2023-05-15 21:40:33)
标签:
行政诉讼证据质证确有必要重复质证 |
分类: 行政诉讼 |
【关联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观点】
“确有必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合议庭在组织质证后,发现原来的质证程序明显不公,存在影响对该证据的正确认定的问题。
二是当事人对相关证据的理解存在重大误解。
三是法庭通过所有证据审查后,发现已经质证过的证据证明力及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未查清楚的。
——《行政诉讼实务指引》,蔡小雪、甘文,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