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行政诉讼中重复质证中“确有必要”的理解

(2023-05-15 21:40:33)
标签:

行政诉讼

证据

质证

确有必要

重复质证

分类: 行政诉讼

【关联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观点】

“确有必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合议庭在组织质证后,发现原来的质证程序明显不公,存在影响对该证据的正确认定的问题。

二是当事人对相关证据的理解存在重大误解。

三是法庭通过所有证据审查后,发现已经质证过的证据证明力及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未查清楚的。

 

——《行政诉讼实务指引》,蔡小雪、甘文,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