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保全
(2023-05-14 15: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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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行政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可能灭失性及以后难以取得性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可修改性、无界性等特殊的属性,电子证据灭失的可能性比一般证据更大,而且时间越长,以后就越难以取得。正因如此,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具有一定的时间紧迫性,要求保全需及时、准确、全面。在认定过程中,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首先,电子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如果没有灭失的可能性或者电子证据已经经过认定,则不符合可能灭失的规定。其次,灭失可能性的认定应基于电子证据本身特点,如实时更新的网页,是否灭失或难以取得是指如不及时固定和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技术上难以恢复或获取。
2.电子证据如何进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
通行的观点认为,对于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应当包含保护现场、搜查物证、固定易丢失数据、现场在线勘查、提取物证五个步骤。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保护好现场,防止对电子设施运转的破坏,检查与计算机相连的系统,搜查数字化的存储系统;固定易丢失信息如屏幕上的显示内容、系统运行状态以及时间等信息;现场在线勘查主要用于关机或是切断互联网之后,有些数据可能丢失等情形。应特别注意的是,保全提取数字证据应当在全程录像之下进行。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