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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

(2023-05-12 22:08:40)
标签:

行政诉讼

补充证据

证据

分类: 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蔡小雪、甘文:《行政诉讼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4年版

 

在审查被告是否符合补充证据的条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作为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决机构,在诉讼中应当处于中立的立场,而不应帮助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因此,被告没有提出补充证据申请的,法院一般不主动提示其补充证据。

2)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证据。因此,未经法院允许,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前收集的证据作为补充的证据向法院提供的,法院一般不予接纳。

3)行政机关申请补充证据的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必须在第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补充的证据,第一审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向第二审法院提供的补充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其代理人超出法院准许收集证据的范围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

5)被告在法院准许的范围内补充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原告在诉讼中新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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