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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案件不以原告曾提出申请为起诉条件的情形

(2023-05-11 20:03:25)
标签:

行政诉讼

诉讼参与人

不作为

申请

分类: 行政诉讼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行政审判办案指南()>的通知》(2014224日 法办[2014]17号)

11.行政裁决申请事实的举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之规定,针对的是申请人起诉的情形。被申请人起诉时,只要证明存在申请人申请裁决的事实,即可视为满足该款规定的举证要求。(52)

 

2、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诉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行初字第79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琼行终字第27号——《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裁判要旨:不作为案件中,他人在行政程序中已向被告提出申请,且被告已将原告纳入行政程序,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不属于案件必备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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