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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因治疗狗癌被认定手术不当主人愤而诉动物医院,法院予以支持。全文如下: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8日判处一名兽医赔偿一条宠物狗的主人130万日元(约1.13万美元),理由是那名兽医经营的动物医院手术不当,导致宠物狗死于癌症。
据《读卖新闻》9日报道,东京都一公司负责人关口忠志养了一条宠物狗。这条狗的精巢不在身体正常部位,而是位于身体内侧,这样容易导致患精巢癌。为此,关口忠志2000年1月通过一家动物医院给狗作了精巢切除手术。但是,2002年12月,那条狗被确诊为精巢癌,并于翌年4月病死。
原告认为,动物医院手术不当是导致爱犬患病死亡原因,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赔偿560万日元。
审判长泷泽泉认为,手术没有彻底切除精巢,医院存在过错,因此判定被告赔偿130万日元。原告代理人说,这是日本国内宠物医疗事故诉讼中,赔偿金额最高的一次。(来源: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76/2006/09-11/013@208156.htm)
本人认为,由于动物医院兽医的的失误,赔偿130万日元,即9万多元人民币,这在我国是想也不敢想的事情。中国人一向认为,不就是一条狗吗,病重治不了,死了也就死了,能不能算医疗事故,这还说不清,取证十分困难;就算得是医疗事故,法院恐怕也不一定会受理,我们在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就算是法院能受理,顶多也就赔几百元上千元而已,视狗的品种而定——这是最好的结果了。
我想,这一案件对我们在很深的启发意义。
第一,伴侣动物也是生命,不光是财产。所有人都要尊重动物的生命,对其生命造成危害,是要承担责任。赔偿金钱是其中责任之一。
第二,动物医院、兽医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单位、从业者不同,是要对生命负责任的,要有尊重生命的意识,要有起码的职业道德,不能只是以营利为目的。在颁发营业执照和行医执业证书时,要有相应的考核。
第三,我国法律要健全,要有对动物医院及从业者的要求,规范其行为,医疗事故要有一定的投诉仲和裁机构,违背相条条款的处罚措施。
我们国家在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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