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cat.org/bbs/UploadFile/2005-9/20059111425992468.jpg
制定管理法规时应考虑到,宠物管理从源头抓起,从繁育、交易就进行规范,控制数量,以免宠物总量失控,后期管理困难。
政府以一定方式鼓励以领养流浪动物代替购买宠物的行为。
惩罚的是人,而不是宠物,不宜采用没收的办法。
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定向资助民间小动物救助机构。
对养宠人进行教育,设立必要的资质考核,避免不具备条件的人养宠。
对现在已有流浪动物,政府应组织人员、场地并出资进行绝育、免疫。不可为图省事(实际并不省事)而进行“无害化处理”。
置入晶片,以发现并惩治遗弃动物者。
应由农业部门中专设宠物管理局,对宠物进行归口管理。不建议由公安部门为主管理。
管理者要有爱护动物尊重生命的意识,上岗前要进行必要的培训。
对宠物医院、宠物用粮生产厂家也应进行规范管理。
应有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对于虐待、遗弃、残害动物的应加以严惩。
鼓励收养流浪动物者,惩治养宠中的各种不文明行为。
在全社会进行爱护动物、尊重生命的教育,让更多的人理解宠物。加深养宠人与非养宠人间的相互理解。
“宠物”一词不妥,应叫作“伴侣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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