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正式生效。
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就“畜牧法”的动物福利部分,做了答记者问。
记者问: “畜牧法”如何体现动物福利的要求?
张部长答:动物福利在国际上一般包括五个标准:动物免受饥饿的权利,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权利,免受恐惧和不安的权利,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权利,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权利。保护动物权利,特别是防止虐待动物,加强动物福利,是人类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截至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
“畜牧法”在总则、畜禽养殖和畜禽交易与运输等方面都对动物福利作出了规定,要求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运输中应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听了张部长的答记者问,本人觉得真是不错,于是,找来“畜牧法”逐条详细阅读。不读不知道,读后才发现,”畜牧法“中“动物福利”内容,根本不是张部长所说的这么一回事。我在“畜牧法”中进行了寻找,只发现如下内容: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注:粗体着重系本人所标)
我的总体感觉:“畜牧法”多少涉及了动物的生长和生存条件,有了一定进步,但还很不够,规定显得空洞,表述模糊,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违背不违背也说不清,违背了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离国际上农场动物福利的要求相差很远。而且,根本没有涉及畜禽屠宰环节的福利问题。
希望“畜牧法”在修订时,能对“改善”“适当的”“必要的”进行具体的说明,也不要使用抽象、软性的指标,而且要增加相应的惩罚条款。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家畜家禽等农场动物的福利和生存条件,提高我国畜牧类产品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打破国外设置的动物福利壁垒,促进我国畜牧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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