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提出两个问题,供大家交流。
第一,伴侣动物(又叫宠物)被害(窃),一般只是按市价赔钱,但宠物只是财产吗?
第二,伴侣动物被害(窃),对主人造成的精神损失,法律是否承认?又是如何计算的?
一般的物是没有生命、没有情感的,动物是有生命、有情感的,二者差别在什么地方?
法律是否应当调整以适应这一差别,应如何去适应?
许多家庭,其中包括“丁克”家庭和空巢家庭,是把伴侣动物当成孩子来养的。
伴侣动物被害或被盗的损失,会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对此,精神损失要否计算?如何计算?
国外的伴侣动物,叫"furkid",即“长毛的孩子”,有相应的动物福利法进行保护。
当然,对虐待、残害伴侣动物的行为也有专门的法律惩治规定。
我觉得,随着人类对自然、社会认识的进步,不能再把动物简单地视为依附于人类的“财产”。
现行法律会不断面对观念更新的挑战,但法律应该如何做修改?这是一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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