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动物福利 |
小狗优优出院了,在他的主人用鲜花般的礼仪拥抱下,在多家媒体记者的簇拥下,来到大家面前,他没有眼泪,站在地面上也只有一尺来高的他,在众目睽暌之下,是那样的孤单忧郁、楚楚可怜!他的左眼因伤势严重,大夫说,弄不好很可能要失明,他瘦小的脸上满是刀伤,虽然已愈合了,但留在脸上的刀痕依旧枥枥在目,让人看了仍是心悸!仍是惨不忍睹!
采访受害狗狗的主人,他们说,虽然经派出所调停,砍狗女孩儿的家人答应赔偿5000元人民币,但赔得了钱赔得了我这条狗所受的罪吗?我们把这条狗都当孩子养哪!赔得了我们精神上受的打击吗?没有任何理由就闯入家门把狗砍了,我们连一条自己的狗都保护不了,我们还能保护得了自己吗?但遇到这种事,我们不知道找谁去说理,至今,那家的女孩儿见了我们,还脏话不断,骂骂咧咧不停……
为此,我们又采访了北京市中合加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梁律师讲:这不是交易,不是给点钱就了结的事情。可以这么说,女孩儿网络人马带着凶器入室,这已构成侵犯人身安全罪,又把狗砍成这样,说明她已触犯了民法中的私人财产和住宅安全罪。要追究她的法律责任,可以从三方面提出要求:(1)经济补偿(2)赔礼道歉(3)精神补偿.
从头到尾一直关注此事的北京市海淀林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动物救助分会的会长吴天玉老师讲:说砍猫、狗就砍猫、狗,说扔就扔,这类事已经发生过多起了,原因就是因为我国没有一部保护动物的《动物福利法》,因为没法可依,所以,对这类人就没有约束,使得他们为所欲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包括优优这件事都是如此。
谈到给动物“福利”立法是“超前”还是“落后”的问题,吴天玉老师讲: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出现“违法”现象。是不是因为不容易出现违法现象,国家才出台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呢?法律的制定一是要惩戒违法的人,而更重要的是警示公民不得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给动物“福利”立法不也是出于同一道理吗?
尽管是由于人引起的纠纷,但毕竟灾难是降临在了一条无辜的生命身上了,就算是最后受害的主人能象《秋菊打官司》那样,讨个说法,但这片刀痕带给他(优优)心灵上的伤痛又有几人能说得清?!因为那毕竟是条生命啊!一条有血有肉、知情达意的生命!望着地上他那形影孤单、默默无语的样子,我的心中有种痛,一种无以言表的伤痛!
……亦默默无语……!